金银管理 建国后,国家数次颁布金银管理和收兑办法,严格禁止金银交易,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单位生产或回收的金银一律不准自行留用或销售,统由人民银行按国家牌价收购、上交。科研、工业需用金银须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按计划配售。
县人民银行自1948-1953年共收购银元8694枚,黄金89.18两。1961年在果庄雪山下淘金;1977年在果庄乡唐家河办起金矿,只生产黄金10两便停产。自1962-1990年,全县共收兑黄金7323克,矿砂金4583克,白银10357克,银元191468枚。
现金管理 1950年6月,县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发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将22个单位库存现金实行核定限额管理。
1955年,开始要求各单位编造现金支出计划,县直单位当天收入的现金当天存入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外出采购款项必须通过银行汇兑,不得在邮局汇款;重新核定单位库存限额,严格执行标准;农村的基本核算单位和社办企业也要实行严格的现金管理。
“文化大革命”中放松了现金管理,部分单位擅自增加库存限额,出现私人借款、白条顶库、现金坐支现象。1976年加强对县直单位和国营企业现金的管理,一年进行了两次全县范围的大检查,核定库存限额,社办企业也开始同国营企业一样,实行现金管理。对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现金管理也由点到面逐步开展,一次性收付现金100元以上一律实行非现金结算,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单位,对受现金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集体企业和公社一级直属企事业286个单位,全面普遍地进行现金管理大宣传、大检查和大整顿,增加对公存款,减少资金积压,并且加强对各单位的现金支付、库存数额的检查和监督。
1980年9月规定,单位库存现金实行有限度放松,规定最低50元,最高500元,1985年8月,根据省分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具体执行办法:①凡在银行(包括信用社)开户的单位一律实行现金管理;②规定单位合理库存限额,300元现额内,可以支付现金;③各单位销售(业务)收入的现金,必须在当日或次日上午准时送存银行;④对弄虚作假、逃避银行监督的,银行按套取或坐支额的10%处以罚款。
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银行在现金管理工作上放宽了使用现金的范围和库存限额,但出现了对个体性质的经济组织的现金支付不易管理的现象。1990年以后,县内各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定现金管理人员责任,颁发了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现金管理检查证”,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制定了《莒县现金提取审批制度》,专业行(社)按旬向人民银行提报现金计划,对企业实行限额管理。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定期检查,对个别超限额库存、白条顶库、坐支现金等现象及时进行纠正,有效地控制了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现金投放。
工资基金管理 1961年4月始,对全县各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要求各单位均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国家计划的职工工资统一由计委审批后,再由银行划拨,工资总额超计划者银行不予付款。1964年,进一步健全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全县各单位必须提前编报每季工资基金计划,月后提供工资基金结算报表,采取内外结合的监督方法。
1977年9月,县行进一步加强了对工资基金的管理,配备了工资基金管理员,各单位到银行办理工资支付手续必须持有主管局审查、批准手续。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一律不准从业务收入中的现金和库存现金中坐支,不准采取其他形式变相支付。1979年,恢复奖金制度后,银行按规定的额数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数,对奖金进行登记、审批、监督支付。
1986年,县行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监督,重设了开户单位工资基金支付帐,重新调整充实了工资基金管理员。1990年使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县人民银行联合各专业行,会同县人事局、劳动局、审计局对县属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全面实行对工资性提取现金的严格控制、监督。
第三节 货币流通管理
金银管理 建国后,国家数次颁布金银管理和收兑办法,严格禁止金银交易,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单位生产或回收的金银一律不准自行留用或销售,统由人民银行按国家牌价收购、上交。科研、工业需用金银须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按计划配售。
县人民银行自1948-1953年共收购银元8694枚,黄金89.18两。1961年在果庄雪山下淘金;1977年在果庄乡唐家河办起金矿,只生产黄金10两便停产。自1962-1990年,全县共收兑黄金7323克,矿砂金4583克,白银10357克,银元191468枚。
现金管理 1950年6月,县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发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将22个单位库存现金实行核定限额管理。
1955年,开始要求各单位编造现金支出计划,县直单位当天收入的现金当天存入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外出采购款项必须通过银行汇兑,不得在邮局汇款;重新核定单位库存限额,严格执行标准;农村的基本核算单位和社办企业也要实行严格的现金管理。
“文化大革命”中放松了现金管理,部分单位擅自增加库存限额,出现私人借款、白条顶库、现金坐支现象。1976年加强对县直单位和国营企业现金的管理,一年进行了两次全县范围的大检查,核定库存限额,社办企业也开始同国营企业一样,实行现金管理。对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现金管理也由点到面逐步开展,一次性收付现金100元以上一律实行非现金结算,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单位,对受现金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集体企业和公社一级直属企事业286个单位,全面普遍地进行现金管理大宣传、大检查和大整顿,增加对公存款,减少资金积压,并且加强对各单位的现金支付、库存数额的检查和监督。
1980年9月规定,单位库存现金实行有限度放松,规定最低50元,最高500元,1985年8月,根据省分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具体执行办法:①凡在银行(包括信用社)开户的单位一律实行现金管理;②规定单位合理库存限额,300元现额内,可以支付现金;③各单位销售(业务)收入的现金,必须在当日或次日上午准时送存银行;④对弄虚作假、逃避银行监督的,银行按套取或坐支额的10%处以罚款。
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银行在现金管理工作上放宽了使用现金的范围和库存限额,但出现了对个体性质的经济组织的现金支付不易管理的现象。1990年以后,县内各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定现金管理人员责任,颁发了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现金管理检查证”,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制定了《莒县现金提取审批制度》,专业行(社)按旬向人民银行提报现金计划,对企业实行限额管理。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定期检查,对个别超限额库存、白条顶库、坐支现金等现象及时进行纠正,有效地控制了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现金投放。
工资基金管理 1961年4月始,对全县各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要求各单位均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国家计划的职工工资统一由计委审批后,再由银行划拨,工资总额超计划者银行不予付款。1964年,进一步健全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全县各单位必须提前编报每季工资基金计划,月后提供工资基金结算报表,采取内外结合的监督方法。
1977年9月,县行进一步加强了对工资基金的管理,配备了工资基金管理员,各单位到银行办理工资支付手续必须持有主管局审查、批准手续。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一律不准从业务收入中的现金和库存现金中坐支,不准采取其他形式变相支付。1979年,恢复奖金制度后,银行按规定的额数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数,对奖金进行登记、审批、监督支付。
1986年,县行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监督,重设了开户单位工资基金支付帐,重新调整充实了工资基金管理员。1990年使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县人民银行联合各专业行,会同县人事局、劳动局、审计局对县属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全面实行对工资性提取现金的严格控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