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至民国时期,莒县设有钱庄、银号、银行等民间私营组织,业务简单。1948年,设立政府金融机构,开始统一办理社会各方面的储蓄、贷款、保险业务,进行货币流通管理。1979年后,金融流通领域扩大,先后设立各专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到1986年,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中心,各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到1996年,县级金融机构10家,县以下计有营业所28处,信用社26处,办事处(分理处)7处,储蓄所88处,金融服务网点遍及城乡。年底,全县各项存款余额181574万元,贷款余额144026万元,全年银行现金总收入470930万元,现金支出464035万元,承办保险总额264138万元,保险费收入1864万元,财产险赔款598万元,人身险给付114万元。
卷十五 金融
清末至民国时期,莒县设有钱庄、银号、银行等民间私营组织,业务简单。1948年,设立政府金融机构,开始统一办理社会各方面的储蓄、贷款、保险业务,进行货币流通管理。1979年后,金融流通领域扩大,先后设立各专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到1986年,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中心,各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到1996年,县级金融机构10家,县以下计有营业所28处,信用社26处,办事处(分理处)7处,储蓄所88处,金融服务网点遍及城乡。年底,全县各项存款余额181574万元,贷款余额144026万元,全年银行现金总收入470930万元,现金支出464035万元,承办保险总额264138万元,保险费收入1864万元,财产险赔款598万元,人身险给付1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