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和民国时期,国税皆由中央政府制定,县级政府照章执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莒县解放区的税收,先后遵照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山东省政府和滨海专署的规定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税种设置、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和税法解释,依然是按照中央、省、地规定执行。直至1961年10月,县财税局尚能对4种情况的减免税有权审批。1978年3月改为3种。
税务登记 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开业后的20天内,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莒县据此执行。1982年9月1日,全县开展税务登记发证工作,公私企业共填发税务登记证3254户,查出漏管户73户,补征税款4763元。1987年4月,进行全县登记换证工作。
纳税申报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统一税政。莒县执行两种纳税申报方式,一种是对国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单位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送缴银行入库;二是对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自报,税务机关审核征收。
纳税鉴定 是纳税人据以纳税的依据,也是纳税机关据以检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据。自1953年税制修正后,由基层征收单位对纳税企业调查,整理企业应纳税鉴定意见,县税务机关批准,正式填写纳税鉴定表,送交企业据以执行。
征收方式 1.自收税款。建国后有3种方式:(1)自报查帐,依率计征。对会计制度健全,企业帐簿可靠的实行该法。1952年全县199户用此法征税,其中国营企业9户(酒厂、油脂公司、粮食局、煤矿、百货公司、银行、邮局、汽车站、书店),集体企业3户(大药房、医院、县联社),其他较大坐商187户。自报查帐的占总工商业户的5.7%。1973年以前,执行《工商统一税》期间,每月7日前申报上月营业额,缴纳税金。1973年1月后,改为下月5日内缴纳上月税金。(2)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税务机关,工商联和行业代表首先组织评议,区(乡)评委会进行行业间的平衡,确定营业额,最后经县局批准后,税户据以纳税。1951年全县评议纳税的有2233户。1952年减为1646户,评议纳税户占总工商户的47.7%。(3)定额定期。对一些小型工商户在营业额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定额定期征税。营业额升降达20-30%的,则作适当征收调整。这类纳税户,1951年1077户,1952年1608户,占总税户的46.6%。
2.委托代征。对一些偏远的中小集市和农村的屠宰税,委托当地政府代征。给代征人税票、戳记,手续费按所收税的3%提成。所贴印花费是手续费的3%。所收税款分别远近在5日或10日内报送税收机关。
3.委托代扣。1983年10月,省财政厅《贯彻财政部〈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通知〉的通知》和省税务局的补充规定。1983年10月1日开始,对个体手工业、商业、饮食、修理服务等业户,不论他们采用何种购货的付款形式,均由批发部门代扣代缴零售税款。代扣税率:商业零售3.5%;临时经营6-9%,手续费是代扣额的3%。
发货票统一管理 1951年6月,税务总局作出了《关于第一次全国票证工作会议决议》。根据《决议》县税务局于第二年春,即印制了统一发货票,并建立了管理制度。
1984年1月,地区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山东省统一发货票管理试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县局开始启用全省统一发货票和新的管理办法。同时又进一步细化了使用管理规定:各商业部门要严格管好用好发货票,如丢失或销毁一份货票,罚经办人20元。各税务机关和企业都有专人负责管理领发保存。管理发货票的按季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统一发货票的领、用、存报告表》。
1988年,经县府同意,县、乡(镇)企业各级都建立了发货票管理小组,全县共285个组,人员884名。为总结发货票的管理经验,县局制定了:用票申请、印票制度、建帐报帐、票根的封存销毁和奖罚5项具体制度。发货票的使用增加了税收,堵塞了偷漏税。如城关所,仅个人向单位出售的原木、废钢、肉类和副食品,1988年就增收税款2万余元。同年,县局查果品公司发货票时,发现该公司购汽车1部,用票10张,其中1张1.5万元的发货票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其他9张发票,累计金额4.3万元列入费用支付,补偷漏所得税2.3万元。
税务检查 1952年12月始,全县开展税务检查工作,对内检查所属机关的工作情况及税务人员的工作作风;对外检查纳税人履行税法情况;办理有关税务案件的检举与申诉。1981年5-8月,对全县国营、集体企业进行了一次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税务检查。当时纳税企业504户,自查187户,专业检查218户。全县共查补、偷、漏、欠税59.27万元。以后,每年都在全县范围内组织1次税收财务大检查。
农村税收征管 县内对乡村税源的征管,历年都实行税务专管员分片包干,各税统管,依靠乡村干部,联系群众,及时清理。专管员常年巡回检查,带票下乡;逢集日接待乡村干部群众,结合清理集市周围的乡、村税源;对偏远乡村则分片包干逐户清理;税源集中地区,则采取驻点包片的办法,多种形式宣传税法,促进纳税人自觉纳税。
集市税收管理 县内集市税收,向以牲畜交易税、屠宰税、临商税为主。建国初期,采用扣押金和找保等管理办法。1956年后,实行现场登记,上下集过称或点数掌握实销数量并完税。对屠杀的牲畜,执行先过秤缴税,加盖查验讫后方准出售;对牲畜交易的税收,主要培养交易员,积极配合税务人员,堵塞偷漏税现象。
第五节 税收管理
清代和民国时期,国税皆由中央政府制定,县级政府照章执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莒县解放区的税收,先后遵照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山东省政府和滨海专署的规定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税种设置、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和税法解释,依然是按照中央、省、地规定执行。直至1961年10月,县财税局尚能对4种情况的减免税有权审批。1978年3月改为3种。
税务登记 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开业后的20天内,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莒县据此执行。1982年9月1日,全县开展税务登记发证工作,公私企业共填发税务登记证3254户,查出漏管户73户,补征税款4763元。1987年4月,进行全县登记换证工作。
纳税申报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统一税政。莒县执行两种纳税申报方式,一种是对国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单位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送缴银行入库;二是对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自报,税务机关审核征收。
纳税鉴定 是纳税人据以纳税的依据,也是纳税机关据以检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据。自1953年税制修正后,由基层征收单位对纳税企业调查,整理企业应纳税鉴定意见,县税务机关批准,正式填写纳税鉴定表,送交企业据以执行。
征收方式 1.自收税款。建国后有3种方式:(1)自报查帐,依率计征。对会计制度健全,企业帐簿可靠的实行该法。1952年全县199户用此法征税,其中国营企业9户(酒厂、油脂公司、粮食局、煤矿、百货公司、银行、邮局、汽车站、书店),集体企业3户(大药房、医院、县联社),其他较大坐商187户。自报查帐的占总工商业户的5.7%。1973年以前,执行《工商统一税》期间,每月7日前申报上月营业额,缴纳税金。1973年1月后,改为下月5日内缴纳上月税金。(2)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税务机关,工商联和行业代表首先组织评议,区(乡)评委会进行行业间的平衡,确定营业额,最后经县局批准后,税户据以纳税。1951年全县评议纳税的有2233户。1952年减为1646户,评议纳税户占总工商户的47.7%。(3)定额定期。对一些小型工商户在营业额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定额定期征税。营业额升降达20-30%的,则作适当征收调整。这类纳税户,1951年1077户,1952年1608户,占总税户的46.6%。
2.委托代征。对一些偏远的中小集市和农村的屠宰税,委托当地政府代征。给代征人税票、戳记,手续费按所收税的3%提成。所贴印花费是手续费的3%。所收税款分别远近在5日或10日内报送税收机关。
3.委托代扣。1983年10月,省财政厅《贯彻财政部〈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通知〉的通知》和省税务局的补充规定。1983年10月1日开始,对个体手工业、商业、饮食、修理服务等业户,不论他们采用何种购货的付款形式,均由批发部门代扣代缴零售税款。代扣税率:商业零售3.5%;临时经营6-9%,手续费是代扣额的3%。
发货票统一管理 1951年6月,税务总局作出了《关于第一次全国票证工作会议决议》。根据《决议》县税务局于第二年春,即印制了统一发货票,并建立了管理制度。
1984年1月,地区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山东省统一发货票管理试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县局开始启用全省统一发货票和新的管理办法。同时又进一步细化了使用管理规定:各商业部门要严格管好用好发货票,如丢失或销毁一份货票,罚经办人20元。各税务机关和企业都有专人负责管理领发保存。管理发货票的按季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统一发货票的领、用、存报告表》。
1988年,经县府同意,县、乡(镇)企业各级都建立了发货票管理小组,全县共285个组,人员884名。为总结发货票的管理经验,县局制定了:用票申请、印票制度、建帐报帐、票根的封存销毁和奖罚5项具体制度。发货票的使用增加了税收,堵塞了偷漏税。如城关所,仅个人向单位出售的原木、废钢、肉类和副食品,1988年就增收税款2万余元。同年,县局查果品公司发货票时,发现该公司购汽车1部,用票10张,其中1张1.5万元的发货票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其他9张发票,累计金额4.3万元列入费用支付,补偷漏所得税2.3万元。
税务检查 1952年12月始,全县开展税务检查工作,对内检查所属机关的工作情况及税务人员的工作作风;对外检查纳税人履行税法情况;办理有关税务案件的检举与申诉。1981年5-8月,对全县国营、集体企业进行了一次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税务检查。当时纳税企业504户,自查187户,专业检查218户。全县共查补、偷、漏、欠税59.27万元。以后,每年都在全县范围内组织1次税收财务大检查。
农村税收征管 县内对乡村税源的征管,历年都实行税务专管员分片包干,各税统管,依靠乡村干部,联系群众,及时清理。专管员常年巡回检查,带票下乡;逢集日接待乡村干部群众,结合清理集市周围的乡、村税源;对偏远乡村则分片包干逐户清理;税源集中地区,则采取驻点包片的办法,多种形式宣传税法,促进纳税人自觉纳税。
集市税收管理 县内集市税收,向以牲畜交易税、屠宰税、临商税为主。建国初期,采用扣押金和找保等管理办法。1956年后,实行现场登记,上下集过称或点数掌握实销数量并完税。对屠杀的牲畜,执行先过秤缴税,加盖查验讫后方准出售;对牲畜交易的税收,主要培养交易员,积极配合税务人员,堵塞偷漏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