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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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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莒州开征的税种有盐税、矿税、机织税、茶税、酒税、牙帖、当税、契税等。民国时期增加印花税、烟酒牌照税;开征卷烟统税、所得税;1939年,又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至此,征收的国税有盐税、货物税、直接税。
1940年后,莒县抗日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内,开征盐税、货物税、集市税;1941年,增加契税、营业税、牌照税、迷信品产销税、屠宰税、交易税、印花税、所得税。新中国成立后工商各税变化频繁。
印花税 县内1951年重新开征。以凭征的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有两类:比例税率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千分之三;定额税率为0.02元、0.05元、0.2元、0.5元4种。1956年,比例税率改为万分之三、千分之三、千分之一;定额税率改为0.05元、0.5元两种。1957年,对供销社系统、水产系统,按照商品零售、批发、采购销售、产成品销售等帐户记载的销货万分之五贴花,新华书店按万分之八贴花。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1988年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共有13个项目,比例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三、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三、万分之五、千分之一5种,定额税率为按件贴花5元。
牲畜交易税 1950年,县内牲畜交易税的征收范围为牛、驴、马、骡、骆驼、猪、羊7种牲畜。1954年7月1日始,停征猪、羊交易税。1959年8月全部停征。1961年,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1963年,对生产队用无息贷款和自筹资金购买牲畜自用者,凭公社或银行证明,减征应纳税额的20%。1966年3月21日,对国营企业、供销社以及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购买的自用牲畜免征牲畜交易税。1983年3月,取消上述减免税照顾,税率仍为5%。
屠宰税 1951年,县内对猪按屠宰后的实际重量计征。1953年,对屠宰商应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屠宰税内缴纳,税率由原定的10%提高到13%,农民自养自宰的牲畜,出售者仍按10%税率计征。计税价格为当地实际售价。1954年7月,税率提高至15%,农民自养自宰的牲畜出售者,税率提高至13%。1957年,税率降低至8%,按国营、公私合营或供销社的售价计征。1958年7月,对县食品公司在省内调拨的牲畜,在外调起运时,按收购价格征收5%屠宰税。对于外地调入的,在销售后,再按售价计征4%的屠宰税。1973年1月,仅对食品部门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1983年,对农村社队、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牲畜,改为定额征收。对国营、集体、个体业户宰杀牲畜,则于收购和销售环节各缴纳3%工商税。1986年1月,对农村乡、镇、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及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的牲畜,猪每头由2元改为4元,牛、驴、骡、马每头由4元改为8元。
货物税 1951年1月,县内征收对象为烟、纤维、饮食品、日用品、工业品、建筑器材、化妆品、迷信品、农林产品、矿产品10大类,共51个项目,1136个品目;是年6月,免征其中387个品目,合并391个品目,外剩358个品目。1953年又减并为36个项目,74个品目。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20%。1953年1月,将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货物税征收。1958年9月,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
工商业税 1950年县内对工商营利事业开征工商业税,分营业税和所得税。按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工商业、摊贩业3类。对固定工商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依营业额计征者,税率为1-3%;依收益额计征者,税率为1.5-6%;依佣金额计征者,税率为6-15%。1953年,将纳税户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内征收,采用1-15%的税率。所得税,不分行业均依利润额计征所得税,税率为5-30%。对临时商业户,依其销货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起征点为15元,税率为5%。1951年,对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的税率改为4%,其它商品的税率改为6%。1952年3月,对粮食、棉花、药材的税率改为6%,其它货物税率改为8%。1958年工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利息所得税 1951年县内开征按利息所得额比例计征,税率为5%,1959年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 县内1950年下半年开征。时全县仅有畜力车7辆,人力车185辆,自行车352辆,实行定额税率,每辆每年征税2-20元。1964年4月1日,停止对自行车征税。1973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中征收。
文化娱乐税 县内1956年对电影院开征,以其收费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5%。1958年开始对京剧团征税,税率为20%,1966年停征。
商品流通税 县内1953年1月,开征商品流通税,实行从量或从价计征。税率最高为50%,最低为7%。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县内1958年9月开征。以工农业产品流转额和服务性营业收入额为课税对象。国营、集体单位税目分104个,税率为1.5-66%,140个级距。临时商贩和个体业户,税率为10%。1973年1月,工商统一税改革为“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 县内1950年开征。原为工商税的一部分,1958年开始列为单独税种。1958年后,供销社并入国营企业,停征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1961年,供销社从国营企业划出,仍按1957年5级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1962年,改按39%比例税率计征。对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缴所得税,从1979年起,改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从1963年起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7-55%。对合作商店,从1963年起,改按9级超额累进率征收税率7-60%。1980年10月,又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办的企业,从1967年1月起,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1977年,改按4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15-45%。1981年,又改为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起征点为3000元。1984年1月,再次改为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对个体经济缴纳的所得税,从1964年,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7-62%。1985年底,对原来缴纳工商所得税的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全部停征,改按税制改革后的新办法征收所得税。
集市交易税 县内1962年8月15日开征。凡在集市上出售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钟表、自行车及其它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集市交易税纳税义务人。税率:旧钟表、旧自行车为15%,其它为10%,均按成交金额依率计征。1965年11月停征,保留税种。
工商税 1973年1月,县内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4类,44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最高为60%,最低为3%。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
增值税 1983年1月,在县机械厂试行增值税,采用“扣额法”计税,对该厂生产的机械及其零配件均按10%的税率计征;对其生产的农机具及其零配件均按6%税率计征。
1984年10月,增加县丝织厂、第二丝织厂两个试行企业,税率为14%。1988年底,全面施行增值税,全县征收20个税目,46类产品,税率为12-23%。
国营企业所得税 县内1984年4月开征。征收对象为国营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税率有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对造纸、百货公司等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计征;对饮食服务业按15%的税率计征;对其它国营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率10-55%。
建筑税 县内1983年10月开征。凡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建筑税的纳税人。采用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10-30%。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县内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开征。征收率为10%,7月提高为15%。1987年扩大征集范围,扩大部分征收率为7%;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将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部分,按40%的征收率征集。
营业税 1944年,县内解放区开征营业税。1947年4月,课税标准改为营业纯利,采用超额累进税率。1950年,营业税并入工商业税。1958年,由工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进而并入工商税。1984年,营业税从工商税分离出来,列为一个独立税种。税率3-10%,对于临时经营者采用5-10%的幅度税率。
产品税 1984年10月县内对工业产品,农、林、牧、水产品开征产品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3-60%。
国营企业奖金税 县内1985年7月开征。凡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个半月不足5个半月工资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5个半月至6个半月工资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6个半月至7个半月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7个半月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
1994年7月,国税、地税两局分设。地税局负责征收:营业、个人所得、城市建设维护、房产、屠宰、资源、城镇土地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企业所得、印花、车船使用、土地增值、筵席、教育费附加、社会治安费、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国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及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