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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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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自东晋以来,历代均有征收。清代定制:置买田房,价银每两纳税3分,如系活契当典田房,契载在10年以内者概不纳税。但各省田宅买典契税均不统一。1909年(清宣统元年),税率买价增至9%,典价6%。由于契税收入向无定额,莒县契税每价银1两,收税银3分6厘,以3分上解,6厘留支。自1910年(宣统二年),每价银1两收正税3分6厘,加税5分。
1913年,使用新式契纸,注册费每张收洋1角。自1915年7月,奉令改征银洋,每契价银1两收税洋6分,每契一张加收纸价洋5角。1928年,原定税率买六典三,每到年节减半征收3个月,典税收入极少,并入买税计算。
1952年冬,全县重做开征契税准备工作;1953年,执行政务院制定的契税暂行条例,凡不动产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均应由承受人验契纳税,买契按6%征收,典契按3%征收,赠与交换按现价6%完税;是年,共征收契税35382.34元。1955年,办理土地房屋转移变动手续5254份,契税款6343.8元,收工本费531.7元,罚金311.25元。1958年,国家宣布停收契税。1990年1月1日,山东省恢复开征契税,因条件不成熟,县内未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