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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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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古称地税、田赋。清朝的田赋仍沿袭明制。1796年(清嘉庆元年),莒州共有各种粮田1641760.94亩,年征地丁银45818.028两,平均每亩征地丁银0.0279两。
清朝末年的地丁银,每正银1两,加征耗银1钱4分,正耗合征。每两正银折合京钱5800文征收。1877年(光绪三年),每两银子改为征收京钱4800文。嗣后铜元盛行,田赋可搭配制钱缴纳,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核定莒州以制钱四成,铜元六成缴纳田赋。
民国后,田赋向无定制,全县承袭清政府45818两地丁银的计征基数。1912年,上忙征田赋正银与耗银合计26034.035两,下忙以钱易银尽收尽解。正银1两连同耗银1钱4分征收京钱5400文,共易银30624.092两。1914年,免除耗银,实行币制划一,中央通令田赋改征银元。每两田赋银征洋2.2元,1.8元作国税,0.4元作地方税,每元定价2600文。银洋不敷批解,以钱易银,以银折洋,每库平银6钱6分7厘合洋1元,下忙取消国税地方税名目,本县全年征税银41465.22两。
1916年,民欠田赋549.9两,征起田赋45268.12两(折洋99589.86元),此后,民欠数与完征数,皆以是年为标准。1917年,仍照旧章程征解国家税洋79003.468元,地方税洋17564.003元。袁世凯称帝,改濮阳附捐为田赋附捐,征9660元报解中央。1922年,春秋两忙并征,共解国家税洋77854.033元,地方税洋17334.96元,加征河工捐9660.22元。秋季又预借1923年国家税洋79038.138元。1923年,增征教育附捐1957.3元。1924年,征收2195.5元。1925年,春秋两忙并征,秋季征军事善后一次特捐99589.806元。1926年,战争迭起,军事费用剧增,遂再次提高赋率,田赋银1两征6元,除去国税、地方税、河工捐、教育捐、军事善后临时特捐外,又增征讨赤特捐181893.3元,李黄(李升屯、黄花寺黄河决口处)附捐19320.433元,慈善基金99.5元。1927年,春秋两忙并征,又增灾赈,长途汽车路、建营房等附捐,秋季预征1928年田赋洋183072.08元,又奉派军事特捐洋362000元。
1928年,上忙提前,并征本年下忙田赋,每两田赋银征8元,外征烟种附捐17828.82元,下忙取消军事特捐,每两田赋银征4元,加教育、河工、汽车路及河工特捐共征90536.22元,带征书差手续费1358元。1929年,新订田赋章程,定为2.2元为正税,1.8元为附税,征正税99589.864元,附税81482.604元,手续费2760元。1930-1937年,韩复榘主鲁,取消附税名称,统称地丁,每两银征4元;1930年征181072.47元。地丁银一年按上下两忙征收;1935年改两忙为第一、二期田赋,漕米银为第三期田赋。1936年2月,将漕米银加在地丁银项下征收。1931-1935年,地丁征解、准支各数与1930年相同。1932年奉令征附税洋22634元。1933年,征黄河决口附捐洋7631.5元,国防道路特捐洋7631.5元。1935年,修台潍公路占去粮田,省府通令减免田赋银60.08两。从此,全县每年起征田赋银基数是45208.0434两,从抗战爆发到新中国建立,大都以此基数折征田赋与公粮。
抗日战争期间,县境内有国民党军队占领区,日伪军盘踞区,游击区、抗日根据地之别。除抗日根据地以外,人民的捐税负担有增无减,各区域内还出现了一些自行规定和名目繁多的公摊。如洛河崖庄,1942年为国民党军队占领,该村的“百福堂”商号,全家11口人,48亩土地(每亩1999平方米)。秋季时,对其公摊大豆700公斤、法币1400元、壮丁费121元,共折合4321元;伪军对该户公摊1750元,修寨门捐120.5元,计1870.5元。仅秋季总负担就达6191.5元,其中,国军占69.7%,伪军占30%。全年负担总数为13020元以上。
1940年,莒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征田赋,每亩田赋银征钱7元,全年共征123076.48元。1941年,全县按旧有土地,田赋银进行摊派,全年分两期征收,填写三联单,由区乡代征。当时物价不稳,每两田赋银征北海币(下同)40元,全年征465159.51元。1942年,日伪军对解放区实行经济封锁,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第一期田赋银每两征77元,而第二期征收时,则每两田赋银征150元,全年征588235.99元。1944年,根据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决定,莒中县政府将1941年12月以前所有民欠公粮一律豁免,不再征收。1945年,每两田赋银按4元起征。三年解放战争期间,征收田赋按粮折钱,以粮为主,钱与粮结合缴纳田赋,按中亩计征。
1950年,农业税按人计亩,扣除一定免征点的等量负担办法。用1950年秋评定的中亩产量,折合成市亩产量(市亩:240平方杆子为1市亩,1杆子长等于5市尺),采用比例税制,金年1次计算,分夏秋两步征收,每口人扣除中亩地7分(或粮食100斤)的免征点后,每100斤常产应征正税粮20斤,附加粮为正税的15%,用于兴办地方事业。对烈、军、荣、工属和鳏、寡、孤、独等家庭生活有困难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缓、免的照顾,还规定每头种畜免税20斤,至1957年一直采用该法。

1946-1948年折征田赋情况表 表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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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时期│每中亩征元│折合粮食 │自然官亩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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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上期│7元 │麦子1公斤 │4~8元 │北海币┃
┃ │下期│50元 │粗粮2.25公斤│20~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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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上期│60元 │麦子1公斤 │30~90元 │北海币┃
┃ │下期│250元 │粗粮1.5公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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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上期│800元 │粗粮1.5公斤 │400~1200元 │北海币┃
┃ │下期│7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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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仍采用“有免税额”的比例税制,每人(农业人口)扣除50公斤产量后,调整征收品种(秋征:大豆20%,谷子46%,高粱34%),实行粮食与银行交接合同制,代金由人民银行负责代收,附加粮比例比前一年增加了5%,为征税的20%。
1952年,按新评定的地级产量(全县1131460亩土地分别评为3-35级,共分33个级差,全县亩常产定为68.125公斤)缴纳农业税;是年取消地方附税。新标准税率按1950年、1951年两年税率20%执行,全年依率应征882.7万公斤,实征粮864万公斤。
1953年,国家对农民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并推行按规定常年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1954年,依率计征粮食1453万公斤,全年依法减免101万公斤,尾欠3095公斤,实际入库1351.69万公斤。1955年,依率计征1423.3万公斤,各种减免69.8万公斤,应征1337万公斤,实际入库1337.5万公斤;另外地方自筹粮107万公斤。
1956年始,以社计征任务与纳粮,全年农业税折款2367189元(人民币,下同),对单干户的农业税由合作社社员负责催缴,加征农业税的2-5成。对农业税的减免仍继续贯彻“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重全免”的原则。1957年,征粮串发给社员户,由社集体缴粮,每人扣除50公斤免征点,余者按20%征税。全年征正税与附加税共1686万公斤。1958年,由于全县实行多种税率,故最低税率为2.38%,最高税率为17.45%。830处社平均税率为14.63%,全年依率计征正税1686万公斤。1959年,农业税任务为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步征收。
1961年,中央规定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正税和地方附加的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得超过10%,即相当于历史上的“什一之税”。
1962年,为落实中央规定,合理减轻农民负担,将原来13.63%的税率降为10.92%,本县全年应征1041万公斤,比1960年前3年平均每年1589万公斤的任务减少了548万公斤。自1965年,实行征购任务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该政策延续到1968年)。1971年,全县总税额基本未变动(至1975年)。
1979年,全县规定人均口粮182.5公斤为起征点,凡人均口粮不足182.5公斤或收入款不足40元的社、队免征农业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农业税随之由队集体缴纳、结算、减免,改为分户缴纳、结算、减免。随着生产责任制的逐步完善。1983年8月,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
1984年,贯彻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征收实物的政策和先征后购的原则。全县计税土地1284609亩,依率计征标准粮805万公斤,折征税额2415041元(正税),无固定收益土地实征870元,两项合计应征2415911元,依法减免229073元,实征入库2186838元,附加税422922元。
1985年,继续执行合理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自夏粮征收开始,执行“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的比例价折收代金”的办法。农业税由原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全县采取实物抵缴现金结算和折征代金两种办法征收农业税。全年入库金额2819949元,附加422992元。
1990年,农业税为3123000元;附加468000元。1991年,农业税标准粮单价每公斤为0.4526元;1992年为0.57元;1993年为0.68元;1994-1995年为1元;1996年为1.46元。1996年全县农业税收4233.6万元。
1994年税制改革中,原产品税取消,其应税农产品分别改征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除生猪、菜牛、菜羊改为屠宰税外,其他应税农产品并入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特产税。

1991-1996年农业税收入表 表14-3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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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合计 │1991│1992│1993│1994│1995│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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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 │11413 │533 │595 │640 │2448│2964│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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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3740 │308 │406 │497 │736 │729 │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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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7210 │140 │155 │100 │1596│2143│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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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16 │ │ │ │6 │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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