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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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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莒地税收以田赋为主,在税收总额中,地赋与丁银占比重最大。1726年(清雍正四年),清政府始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制度,将田赋与丁银合为地丁银。1853年(清咸丰三年),开征“厘金”。
1913年,开征印花税。1915年,开征烟酒牌照税,本国产制和外国输入的税率不同。1926年,开征卷烟统税。1931年,扩大统税课征范围,包括卷烟、麦粉、火柴、水泥和棉纱5项,后增至10余项。1936年,将统税扩大改称为货物税,并于是年开征所得税。1939年,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
田赋征收仍沿清制,每年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上忙在春季征收,下忙在秋季征收。1914年,田赋免除毫羡银,改征银洋。由于民国政府国库空虚,入不敷出、寅吃卯粮,故于1922-1928年,春秋两忙并征,并于1927年预征1928年的上忙田赋。
田赋征收方式,大致分为委征、包征、官征3种。委征是县政府委派征收员或粮胥分赴各乡镇征收,不限认额,随征随解,尽收尽解;包征,是预计本年地丁成数,由粮胥或书吏认额承包,征收员负短征垫缴之责;官征,即县政府直接设柜征收。
另外征收的地方税还有营业税、契税、牙税、油税、牲畜税、花生税、典当税、房铺税和名目繁多的各种杂捐。自1914-1935年,先后随地丁银带征的地方捐就有:警备队捐、人民自卫捐、民团大队部捐、民国恢复旧制捐、保卫团费、联庄会捐、自治费、清乡费、招待费、军事特捐、警备捐、公安局捐、预备费、地方款、财政处实业局捐、财政经费、教育费、修孔庙捐、监狱捐、积谷捐、青盐成本捐、修县署捐、习艺所捐、征车征夫捐、建设费、县党部费、农民协会捐、妇女协会捐、农工费、行政警察捐、监狱署捐、看守所捐、合作社捐、度量衡检定所捐、雨量气候测定站员捐、财政警察委员会捐、电话捐、水利捐、道路捐、长途电杆捐、抽换电杆捐、乡镇公所经费、联庄会恤金等。1925-1928年,张宗昌主鲁期间,另有军事特捐、军鞋捐、军械捐、建筑军营捐、讨赤捐、印花捐、善后公债等。1930-1938年,韩复榘主鲁时,另有地亩捐、民团捐、银行捐、富户捐、赈灾捐等。多如牛毛的附捐,有时超过正税金额7倍以上。
1940年3月后,抗日民主政府把帮助部队进行募捐作为主要工作。主要对象是大地主和有钱商人,不搞平摊,并规定地主富农多拿,贫苦农民少拿,尽量做到地多地少不一样。随后,设立税卡,成立交易所,开始征收盐税、货物税、集行税和田赋。1941年,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印发的《山东省税制暂行条例》,取消募捐,逐渐开征田赋、货物税、盐税、契税、营业税、牌照税、迷信品产销税、手工卷烟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1950年5月,根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及省、地税务局指示,在全县施行按产品(或按商品)流转额课税和按所得额课税为主体的复税制,并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6月,将使用牌照税明确为车船使用牌照税,将原定货物税1136个征税品目,免387个,合并391个,余下358个,印花税由原来的30个减为25个。同时调低了若干税率。1951年,开征过棉纱统销税。
自1953年1月1日起,依据政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税制的若干修正问题的报告》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对税制进行修正。1.试行商品流通税。对卷烟、酒、麦粉、水泥等22种产品,将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税种进行合并,在生产工厂第一次批发时,只征收一次商品流通税。将棉纱统销税及棉花交易税合并为商品流通一个税目。2.简化货物税的税目,将原来358个简化为174个,将产制工厂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调整部分货物税的税率。3.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合并为营业税,并调整部分营业税的税率。4.取消特别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娱乐税税目,改为征收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5.调整交易税。将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和土布交易税并入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
修正税制后,全县征收的税种为: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全县工商税收入总额,从1953年的115.21万元增加到1958年的183.42万元。
1958年9月后,全县贯彻国务院《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实行工商统一税制,将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实行两道税,即工业产品在生产环节征一道税,在商品零售环节再征一道零售税,取消批发环节的批发税;简化征税办法,在基本保持原税负原则下,调高钢材、电力、呢绒等产品税率,调低化肥、塑料、粮食等产品税率;将原工商税中的营业税、临商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
1962年,县内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税收总额由1965年的263.37万元,下降到163.4万元。
1970年,县内试行行业税,根据临沂地区革命委员会公布的《关于临沂地区国营、集体企业税纳税办法(试行草案)》,将原多环节、多种税率、多次征收的税收制度,改为一个企业或一个行业使用一个税率、统一在销售或收购环节征一道税。
1973年1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对税制进行变革: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对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为工商税。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除征收工商税以外,还要征收工商所得税;工商税目由原来的108个减并为44个,税率由原来的141个减为82个,实际上不同税率只有16个;对少数税率作了必要的调整,调低了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的税率;调高了印染和缝纫机的税率。
自1983年开始,根据国家对山东省税收工作的部署,进行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1983年1月1日对县机械厂试行增值税,“扣税法”对其产品按6%的税率计算纳税。6月1日开始对国营企业按照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10月1日开始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除开征以上税种外,对原有的税种作了调整。调低了水泥等产品的税率;调高了轮胎、轮带等产品的税率;扩大工商税征税范围;对试办企业性工业公司,所属厂(矿)相互供应配套产品和零配件以及扩散到公司外的协作生产,符合条件的,免征工商税;对合作商店改按集体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的同一个征税办法,征收工商税,取消加成征收;对个体手工业户改按集体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的所得税负担水平,确定征收所得税方法,取消加成征收;对一切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牲畜征收牲畜交易税。
1984年10月1日起,县内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其中增值税按“扣税法”进行计征。6月,对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1月,开征城市建设税。1986年1月,开征城市个体工商户所得税;7月1日,开始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1%,征收教育费附加;10月,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1987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1月,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当年免征);6月,开征私人企业所得税;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11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年1月,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90年1月,开征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1990年全县税收总额达5120万元,是1950年的573.99倍,为1966年的31.36倍。1991年总税收5735万元。1992年总税收5448万元。1993年总税收6312万元。
1994年7月,国税、地税分设。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决定新税制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制突破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强化了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功能。新税制将税种进行了合并,税率进行了调整,主要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其他辅助税种相配合。是年,全县国税总收入6198.3万元;地税收入1994.2万元。1995年,国税收入7105万元;地税收入3286.1万元。1996年,国税收入7948万元;地税收入517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