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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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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 建国后,国家处在百废待兴、百业待举的时刻,为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采取“统收统支”的体制。地方组织的主要收入都统一上缴中央,地方的支出统一由中央拨付。县财政列入省财政内。1951年试编年度决算,财政收支分省款、地方款两大类(地方款后称乡镇财政),区乡镇行政经费支出单独编制预算,从地方款中支付。
1953年,大行政区改制后,实行中央、省、县新的三级管理体制,县级财政建立,正式编年度预决算,乡镇财政列入县财政。是年,莒县实行“定支不定收,结余留用”的管理体制,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央和地方预算收支的划分各年虽有变化,但大体差不多。在管理上始终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财政优先用于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以计划为依据,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保证所需,基本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1955-1957年,总的体制不变。1958年在“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下,全县的固定收入和统一分成比例为65%留县。1959年以后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省给莒县核定分成比例。
自1971年以后,时尔“收支包干”,时尔“收入固定比例留成”,又“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直到1988年临沂地区对莒县实行“收入全留,不足部分定额补助,补助数额逐年递增5%”的管理体制。
按照县财政收入情况,为合理有效地管好用好资金,自1980年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不足不补,结余留用。
1953年以前,由县级财政供给的单位和部门,均按规定向县财政科办理决算,县财政科按上级规定的报表,每月汇总上报省财政厅。作收支库存报表及结算报表。年终编制全年收支决算报表逐级上报。1953年县级财政建立后,全县财政总决算的编制,由执行预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基本建设决算,1981年以前,由县财政局编制,1981年以后,基本建设投资国家预算内拨款部分全部以拨改贷,到“七五”末一直没变。乡镇财政管理执行报帐制度。其他实行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也编制单位决算。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行政经费主要用于党政机关和公检法等部门的费用;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国家经济建设、文教科学卫生和优抚救济等事业。
建国初期,县财政科按上级规定统一编造预决算报表,按月向省财政厅领报核销,结余上缴或留作下月经费。
1953年国家批准建立县级财政,乡(区)镇财政列入县财政预算,地方上一切摊派自筹随即停止。财政管理纳入正规。
对县乡(镇)党政机关、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科研机构以及农、林、水、气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管理。在统一开支标准严格控制的前提下,经费实行实报实销。1954年改为在规定范围内,按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实报实销。1955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因当年在生产上犯“浮夸风”错误,此制度未能坚持下去。1959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专款专用,年终结余,下年再用”的管理方法。
自1979年开始对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医疗收入用于本单位支出,收不抵支部分县财政予以补助。差额单位的业务收支,由卫生局直接管理,按期向财政局结报。对防疫站、妇幼保健站、皮防站等单位,实行“预算拨款、指标控制”的办法。1980年后,对县直各部门和人民公社行政人员公用经费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
国营企业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上缴的税金和利润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用于发展国营企业的支出是财政支出的主要去向。企业的纯利润大都上缴,生产经营以及设备更新、技术革新等所需资金,由财政拨款供应,企业亏损,国家财政给予弥补。1979-1982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扩大了企业自主权,改变了过去管理过分集中,统得过死的状况。随着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1983-1985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两步改革。1987年开始,大部分企业实行企业承包制。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系指生产用房屋、建筑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生产机器等设备,清理估价按统一规定的折旧率,每月分别计算提缴,按规定分成,地方所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1966年以前提取的折旧基金,用于平衡预算。1967年前所提折旧基金,由县财政局集中一部分调剂余缺,其余全留企业,作更新改造之用。1967年县企业的折旧基金20%上缴临沂地区工业局。商业折旧金由商业局统管,其他企业的折旧金自留。从1980年起,这项费用由原来的无偿投资改为有偿拨款。
流动资金管理 企业的流动资金分为定额和非定额两种流动资金。在不同时期资金的供应和管理也不相同。1951-1958年主要实行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分别管理的办法。1959年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全转银行作为贷款,统一计息。从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含预算外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1983-1985年,企业两步利改税,全县的企业全部以利改税上缴财政,税后利润归自己安排,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核产清资 核产清资在1980年前,全县进行过3次。第一次自1961年12月-1963年底,两年时间清查了机械厂、酒厂、纸厂、煤矿、陶瓷厂5个单位,核销损失计862801.05元,其中,流动资金损失441802.77元;物资报废损失313373.55元;削价物资损失107624.73元。1963年6月,对企业单位的流动资金进行了核定。第二次在1971年,因正处“文化大革命”时期,无记录。第三次1979-1980年10月,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财产进行了清查。地区清资办公室批准核销莒县固定资产净损失215.8万元,作冲减固定资产处理的114.8万元,流动资金损失36.3万元,其中工业企业26.8万元,物资企业9.5万元。1980年9月,地区核增莒县地方国营工业、物资企业流动资金指标42.5万元。使企业开始扭亏为盈。
企业利润分配管理 1957年以前,县企业利润基本全上解入库。1957年以后,国营企业解缴利润分两种:一是按计划利润入库,二是按实际利润解缴;超计划利润应在提取40%的奖励基金和竞赛奖金后入库。国营企业亏损的弥补,经主管部门核实报批后分月中、月末两次弥补。
国营企业奖励基金的提取是从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提取,其比例各不相同。1956年9月规定提超计划利润的15%,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3%;如无超额利润,企业可列社会主义竞赛支出。1968年,县规定企业奖励基金均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1982年规定:农机厂、汽修厂、化肥厂、电厂、轮胎厂5个单位提10%;电影管理站提12%;电业局提13%;酒厂、水泥厂提14%。
企业的利润留成 自1958年已成制度。1961年规定,国营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为10.04%,商业3.7%;文教卫生企业6%;邮电企业7%。1962年饮食服务业利润留30%,其余70%上缴财政。1971年,县办“五小企业”还贷后的利润,国家与县四六分成。1979年省厅规定,县办工业利润以入库数的40%留给县,实际亏损审批后省补80%、县补20%。
利润包干责任制,分别情况对亏损和盈利企业实行亏盈包干,对酒厂、化肥厂、水泥厂完成利润,其超额利润全归企业。农机厂、汽修厂实现利润归企业、亏损不补。电厂、轮胎厂按亏损包干计划执行,减亏全部归企业、超亏不补。纸厂仍按利润提取13%留成,如不能保证正常福利和最低限度的奖金,可从实现的利润中提留职工工资总额的11%为福利基金和10%的奖励基金。利润包干直到企业实行利改税停止。
国营企业利改税 1983年3-5月,全县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这次改革主要是对有盈利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按比例分配上缴财政。参与第一步利改税的有工商业企业、县供销企业和物资、农机等29个单位。全县5户大型工业企业,留利水平平均为20.6%,税后调节税率平均24.4%;县核给大中型商业企业留利水平为17%,固定上缴比例为28%;小型企业留利水平为16.67%,上缴承包费比例为48.48%。第二步利改税从1985年1月1日开始,全县企业缴国家财政的利税收入,完全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小型企业采用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7年9月,全县开始实行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财政上缴入库仍是以税代利。
农业财务管理 农业财务管理主要是财政支农资金、支农周转金和农口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方面的财务管理。根据各个时期财力状况和经济发展,对农业投资不断加大。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支农支出32.9万元;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支农支出54.6万元,比“一五”期间增加21.7万元;三年调整时期支农支出57.2万元,占同时期经济建设支出的19.75%;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支农支出63.6万元;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支农支出745.1万元,是“三五”时期的11.75倍;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支农支出1296.1万元,比“四五”时期增加551万元;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支农支出1199万元;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支农支出1240万元。
从1952-1990年,全县预算内财政支出支农资金为5838.8万元,占总财政支出的11.2%。
从1980年起,农业系统有收入的单位逐步实行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一、全额预算管理,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一样,实行定员、定额、定项的预算包干,只是在公用经费编制时,根据业务情况同其他单位的差异,给予相同或不相同标准公用经费。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有一块收入,根据收入的多少,业务的繁简,财政每年给予一定差额的补助款。三、自收自支单位,对有正常收入的业务单位,从1980年停止拨款。
支农周转金。这部分生产资金,多数是省、地拨款,县里调配,时间不同称谓不一,初为“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后称“支援人民公社投资”,1985年改称“支农周转金”,1978年以前,这块资金全部是无偿拨付。从1978年开始,改为有偿、无偿结合使用。主要扶持社队发展企业;贫队发展多种经营、购买牲畜、小农具;打井配套、小水电、修旧井、建小水库、小渠道、喷灌、人畜吃水补助等;社队造林和水产养殖;国营农、林、牧等企事业单位发展生产及其他有偿支援项目。使用有偿周转金,根据所用性质付资金占用费,月息为2.5‰、3.5‰和5‰。逾期不还按月加收15-20‰的逾期占用费。1978-1990年累计投放支农周转金2721.3万元。1989年投放600.4万元,实现产值5236.4万元,利润650.5万元,税金352.1万元。
1996年,争取市以上周转金1200万元,累计筹措资金3811万元,调剂预算外间歇资金869万元,重点用于全县骨干企业42个技改项目和30多户企业的发展。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从1960年上半年开始,全县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进行统计。县人委制定了6条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具体规定,发至党政企事业各级,要求严格执行。1961年上级分配给全县的压缩指标是51.511万元,实际压缩了55.5万元。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每年都有规定压缩的具体指标和不准购买的设备用品。1962年不准买的有沙发、轿车等14种。1967年不准购买的两类19种。
1977年12月1日,由县计划委员会、财税、商业、供销、人民银行、物资等部门,组成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负责分配限额、填发购货证、指定供货点、制定管理办法、审批专控商品。凡无购货证或审批手续的单位购货,供货点一律不供货。从此,“控办”工作纳入正常化。1980年以后,随改革的发展,企业自主权扩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原来的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1981年11月起取消了“购货证”、“定点供应”措施。由原来买卖双方控制金额的方法,改为买方自控为主。1984年9月,“省控办”对控购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取消了控购指标和购买辅助帐制度,原专控商品32种缩小为14种(省控批小汽车、轿车,县控批的12种;企业、科研单位购买不再受控;县以下乡镇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除小汽车、轿车审批外,其他免批)。1985年,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县以下基层单位由原来专控商品14种改为17种,省控批4种,行署控批13种。7月30日临沂地区行署财政局分配莒县控购指标120万元,恢复辅助帐制度。1987年,规定乡镇企业年产值500万元以上,完成利税50万元的,可配小汽车1部。1988年,为了再次压缩集团购买力,专控商品由17种调为29种,全县社会集团购买指标为832.8万元,其中,县直585.9万元,乡镇企业246.9万元。1989年2月13日,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正式成立,由13个单位领导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隶属财政局领导。地区分配莒县集团购买指标850万元,实际支出226.64万元,比1988年下降121.6%,收专控商品附加费8.2万元。1990年以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工作在控购办公室的具体管理下,为全县的财政节约了大量的钱财。
公债和国库券推销 建国后,国家因经济困难,政务院于1949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发行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指示》,全县共推销641份(折合人民币1666.7元),上级分配500份,超认购141份。年息5厘,分5年偿还,于1956年11月30日全部偿还清。
1954-1958年,连续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全县5年共推销65.38万元,年利率一律为4%;1954年的分8年偿还,其余4年均分10年偿还。
1981年全县按上级分配数购买国库券70万元。自发行后第6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5次偿还本息,每年偿还总额的20%。此后,国家每年都发行一次国库券。1982年全县认购111.6万元。1983、1984年全县分别认购111.6万元和115.1万元。1985年全县推销168.8万元。1986、1987年分别推销168.8万元、169.1万元。1988年完成211.65万元。1989年,为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膨胀,压缩消费基金过快增长,集中资金支援重点建设,国家发行特种国债和保值公债。特种国债只对单位发行,年息15%,5年本息一次还清。保值公债全县推销214.3万元,完成分配任务的100.09%。1990年认购237.7万元,超任务0.09%。
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按规定由县自收自支,自行管理,不纳入县级财政总预算。建国初,乡村通过税收附加筹集的经费由农村经费股统管。到70年代,对县办“五小企业”增加利润留成、预算外企业利润和集中企业部分基本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1980年后,又开征城市公用附加。1986年6月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股。从8月10日起,县直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股集中代管,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其性质、所有权不变,各单位在规定范围内,有权支配自己的资金,但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审核和监督。1988年7月10日起,乡镇预算外资金,由乡镇财政所集中管理。集中代管以后,在不平调和方便使用的前提下,在一定的期限内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使闲散的资金得到合理充分利用。1989年,累计预算外资金1267万元,支援41个国营、集体企业发展生产。1990年,累计预算外资金2190万元,批准使用1478万元,加上从省、地借来1100万元,投放41个单位,支援了生产,增加了利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