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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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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内财政收入 全额预算内收入自1954-1990年,全部财政收入为40384万元(不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和支出结余)。其中:工商税收入27582.2万元,占总收入的68.3%;农业税收入7069.6万元,占总收入的17.5%;企业收入4078.2万元,占总收入的10.1%;其他收入1663万元,占总收入的4.1%。
1954-1957年,财政总收入537.9万元,平均年收入134.5万元。1958-1962年,财政总收入为2079.9万元,平均年收入415.98万元。1963-1965年,财政总收入1607.7万元,平均年收入535.9万元,比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平均增长28.83%。
1966-1970年,财政总收入为2253.4万元,平均年收入为450.68万元,比三年调整时期平均年下降15.9%。1971-1975年,财政总收入为3512.4万元,平均年收入702.48万元,比“三五”(五年计划,下同)时期平均年增长55.87%。1976-1980年,财政总收入4351.1万元,平均年收入870.22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23.87%。
1981-1985年,财政总收入为11778.1万元,平均年收入2355.62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1.7倍。增收原因是“六五”时期,由于企业实行承包制,并进行了第一步及第二步利改税,大大提高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
1986-1990年,财政总收入为14263.5万元,平均年收入2852.7万元,比“六五”时期增长21.1%。1991-1995年,财政总收入29030万元,年均收入5806万元,比“七五”时期增长103.56%。1996年是“九五”计划第一年,财政总收入11098万元,首次突破1亿元大关。
收入来源及比重变化1954年,县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收,国营经济的收入很少。全年农业税收入(含契税)49.8万元,占当年总收入的49.75%;工商各税收入41.8万元,占总收入的41%。
1953-1957年,农业税(含契税)收入为259.2万元,占总收入的48.2%;工商各税收入252.9万元,占总收入的47%;企业收入7.8万元,占总收入的1.45%。1958-1962年,农业税收入836.8万元,占总收入的40.23%;工商各税收入948.9万元,占总收入的45.62%;企业收入180.1万元,占总收入的8.66%。1963-1965年,农业税收入551.5万元,占总收入的34.31%;工商各税收入727.7万元,占总收入的45.27%;企业收入310.2万元,占总收入的19.3%。1966-1970年,农业税收入946.7万元,占总收入的42.01%;工商各税收入1106.8万元,占总收入的49.07%;企业收入180.8万元,占总收入的8.02%。1971-1975年,农业税收入966.3万元,占总收入的27.51%;工商各税收入1728.3万元,占总收入的49.21%;企业收入782.6万元,占总收入的22.28%。1976-1980年,农业税收入907.8万元,占总收入的20.86%;工商税收入2718.9万元,占总收入的62.49%;企业收入712.3万元,占总收入的16.37%。1981-1985年,农业税收入1141.5万元,占总收入的9.69%;工商税收入9043.2万元,占总收入的76.78%;企业收入1547.7万元,占总收入的13.14%。1986-1990年,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收入2092.2万元,占总收入的14.67%;工商税收入10664.9万元,占总收入的74.77%;企业收入762.4万元,占总收入的5.35%。1991-1996年,农业税收11413万元,占总收入的28.4%;工商税收23858万元,占总收入的59.5%。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步下降,从1954年的46.25%(纯农业税)下降到1990年的8.4%。主要是工商税收的增加,以及国家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对农业税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使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
工商税收入,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量的扩大,收入比重不断上升,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54年的41%,上升到1990年的78.8%。
企业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有升有降,主要是体制的改变。“一五”时期,占总收入的1.45%;“四五”时期,占总收入的22.28%;“七五”时期,占总收入的5.35%。
预算外财政收入 全县预算外收入在1953-1969年期间,只有农业税附加和工商税附加两项。20世纪70年代,逐步增加了县办“五小企业”利润留成、预算外企业利润和集中企业部分基本折旧基金(也称更新改造基金)。到80年代,又开征了城市公用附加。
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附加,1952年按正税的15%征收;1955年改按8%;1958年规定,凡向国家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的企业机构,统按其所缴纳税款的1%征收附加;1973年规定,原随工商统一税征收1%的地方附加,从1973年起,改为从新的工商税收入中按月提取1%的留成,划归地方使用;原随工商所得税征收1%地方附加,仍按现行办法由纳税单位随正税缴纳,归地方使用。城市公用附加,县内从1981年开始征收,开征项目主要是工业用电附加,征收率是工业用电的10%。
1951-1990年,县内财政预算外总收入为2334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收入为1178.7万元,占整个预算外收入的50.5%;城市公用事业附加288.5万元,占整个预算外收入的12.36%;财政集中的企业收入648.1万元,占整个预算外收入的27.77%;其他收入218.7万元,占整个预算外收入的9.37%。
1991-1996年预算外总收入12324万元。

1991-1996年预算外收入与1951-1996年预算外总收入比较表 表14-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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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1991│1992│1993│1994│1995│1996│合计 │1951~1996正的合计与各业┃
┃ │ │ │ │ │ │ │ │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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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收入 │894 │1088│1157│1520│1970│5695│12324 │14658占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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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附加 │46 │61 │74 │110 │109 │160 │560 │1738.7占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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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用事业附加│51 │67 │95 │103 │116 │122 │554 │842.5占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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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育附加 │743 │887 │988 │1307│1669│3027│8621 │8621占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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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企业收入 │54 │73 │ │ │43 │137 │307 │955.1占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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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收入 │ │ │ │ │33 │2249│2282 │2500.7占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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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预算外增加了农村教育附加项目;工商业税附加不再征收;城市公用附加主要是工业用电附加。
预算外财政收入呈现逐年递增的势头,主要是中央给地方以较多的机动财力,另外,是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使税收附加收入不断增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亦随着用水、用电的不断增加而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