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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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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初期财政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支出有定制,实行统收统支。1923年,田赋、契税划归地方税(省以下各级),省与县如何划分则无明确规定。由于县级财政尚未建立,县的政务经费仰给于省,县的地方性开支,则依赖于各种附加和杂捐,且无统一的预算制度。1929年,莒县始编预算,俸政费从解省款中坐支,不列收入,只列支出;其它地方支出则将附捐列为各项经费来源。1931年后,莒县始有岁入岁出预算,但有关省、县收支划分规定未完全执行。县财政收入仍以各项地方杂捐及田赋附捐为主,一部分仍依赖省款补助,唯收入已按来源列款,支出按用途分类,实行统收统支。1933年,省、县财政关系明确。1935年7月,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明确了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
1940年3月,莒县抗日民主政府财政科统一掌管全县财政,但因政权建立不久以及国民党的“经济封锁”,迫使收入继续靠募捐和摊派,自收自用;9月始,财政收入全部缴财委金库,党政军民各系统的开支必须按系统编造预算,送交财委核批后,由金库拨款,停止自收自用;11月7日,莒县开始出台较正规的财政政策,逐步建立了公粮、田赋和税收制度,开始有计划地征收救国公粮,统一支付给养,并按旧时田赋银两开始田赋的征收和预借。
1941年下半年起,实行累进征收制,统一征收,合理负担,亦实行粮票及粮食支票制度,逐步停止募捐,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制度,财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按供给标准拨给。
1943年3月,为实现统收统支,着手健全预决算、审计、会计、金库、仓库、粮票等制度,并开始整理契税、公产和村财政。这时期由于财政非常困难,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实行精兵简政、开荒种田、纺线织布等措施。
1946年7月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县建立支前委员会,实行粮食大调度,财政大集中,保证了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
1948年起,财政各项收入集中上缴,支出按月报送月份经费决算书,报经上级核销。主要支出项目为:行政经费、支前经费、教育经费、监犯经费、优抚救济经费、荣军经费等。
1950年,为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采取统收统支的体制。1951-1952年,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国有财政分为中央、大区、省(市)三级管理。莒县始编年度决算,财政收支分省款和地方款两大类。地方款亦称乡镇财政。收入来源有:农业税附加收入(20%)、工商税附加收入、规费收入、公产收入、学杂费收入、售粮收入、其他收入。支出项目有:行政、文教、财务、建设、优抚、救济、武装、公共事业、上解、其他等项费用支出。
1953-1957年大行政区划改制后,实行中央、省、县新的三级管理体制,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规定。县始成为一级财政,乡镇财政列入县财政内,县始编年度预决算。但莒县1953年实行“定支不定收,结余留用”体制。财政支出的划分,基本上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地方收入由各项税收类(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业税、契税、工商业税)、地方企业收入类、其他费类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本县预算收不抵支,由省补助)四部分构成。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政策。工商各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地方各税)农业税、企事业收入(地方工业收入、林业企业、邮电企业、文教卫生企业收入)、公债收入的65%留本县,加上其它收入归县财政,这种体制只执行了一年,随后停止。1959-1970年实行国务院决定的“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管理体制。
1959年省核定给莒县的分成比例为51%,超收部分按同一比例分配;1960年、1961年分成比例分别为54%和63%;1962年,分成比例为54%,省解决历年财政遗留问题经费40.5万元,邮电企业上划;1963年总额分成比例调整为40%,煤炭企业上划省;1964年总额分成比例为41%,冻结存款留县16%;1965年,总额分成比例为51%;1966年,总额分成比例为81%(上级补助145.7万元);1967年和1969年总额分成比例为46%(上级补助均为318.1万元);1968年因上一年出现财政赤字,不少地区生产和收入大幅度下降,暂时实行收支两条线。1970年,总额分成比例调整为80%。
1971-1973年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管理体制。1971年3月后,核定地方收入总额,对收大于支部分包干上缴,支大于收部分由上级按差额包干给予补贴,并按年初核定的收入总额为准,年终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上缴。是年确定莒县留成比例为70%,对超收节支部分,由县自行安排使用,如果短收超支,由县自求平衡。1972-1973年,体制不变,只是超收分成比例分别调整为42%和60%。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75年超收分成比例为20%。
1976-1979年,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定)的财政管理体制。1976-1977年,上级核定莒县总额分成比例分别为66%和77%。1978年,上级核定莒县增收分成比例为50%。1979年,总的体制不变,把地方机动财力的提取,由按增收分成改为按超收分成,上级核定莒县超收分成比例为40%,是年底,省弥补莒县1978年赤字54.6万元。
1980-1985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亦称“分灶吃饭”,收入分固定收入和按体制规定的定额补助两部分。固定收入为:企业收入、各项税收类(不含工商税)和其他收入。以1979年决算数为基础,核定县内收支包干基数,因支大于收,另核给定额补助收入。1982年县总额分成比例为50%。中央从莒县当年收入中借调10%,并直接上划中央金库。1983-1984年分成比例依旧。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临沂地区对莒县实行“收入总额分成,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的办法,县分成比例为70%。
1986年,烟税收入以1985年为基数上划中央。临沂地区对莒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固定比例,总额分成加定额补助,补助数逐年递增”的财政管理体制。县留90%,上解地区10%,定额补助数额每年递增5%。
从1988年开始,临沂地区对莒县实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补助数额逐年递增5%”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年1月1日起,对全县各乡镇实行“核定收支,固定比例,总额分成,不足部分定额补助”的财政体制,留成比例为50%、60%、80%、100%4个档次。对各乡镇的补助,按照政策性增支因素增加(1988年基数517.4万元,1989年增加261.6万元,1990年增加61.6万元)。
1991-1996年,县级财政体制未有大的变动。连续10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乡镇仍采用1990年以前的分成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