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 民国时期,粮油运输主要靠肩挑、驴驮、木轮车推。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时期,运输方式主要是支差运输(义务运输)和提成运输。运输组织一是常备运输队,将小车、挑子、牲口,按区、村编队,负责紧急运输;二是群众性组织。组织半劳力(老人、妇女、儿童),担任短距离运输,为便于管理,运输组织分大队、中队、分队,并配备一定服务组织和奖励措施。
建国后,由搬运合作社与县运输公司承担粮油运输业务。1959年,县粮食局成立马车队,有马车4辆、骡子9头,职工7人,实行独立核算,负担县内粮油运输。长途运输仍由县运输公司承担。1963年马车队撤销,全部运输业务由县运输公司和运输管理站承担。1977年成立汽车队,至1991年,拥有汽车11辆,共92个吨位,职工22人。至1996年,县内运输由汽车队承担,长途运输由县运输公司及汽车十三队承担。
运费 建国前,运费以实物结算,支付标准:出差半月以上,民伕每人每日粗粮1.2公斤;半月以下,每人1.7公斤。大牛每日每头谷草7.5公斤,料2.5公斤;中牛谷草6公斤,料2公斤;驴每日每头谷草3.5公斤,料1.5公斤;骡子每日每头谷草5公斤,料4公斤。提成运输标准:按百里百斤计算,平原按13%提成,山地按15%提成。1953年改实物结算为现金结算。运输标准为:每吨公里,汽车0.24元、马车0.30元、人力车0.41元。1990年标准为:每吨公里,普通汽车0.18元、小型汽车0.28元,拖拉机2吨以下者0.18元、2吨以上者0.28元,油罐车0.18元,回空油罐按0.4%收费。
运耗 1948年12月,莒县始有粮油运输亏耗之标准:原料(百斤运百里,下同),小麦、玉米按1%;高粱、大豆按1.5%;谷子按2%。加工粮、面按1.5%;大米按1%。1955年4月后,实行定额管理,损耗率为:陆路运输20公里以下为1‰;2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为2.5‰;1000公里以上为3‰。水路运输为1‰。若中途换装,按载重量增加0.3‰的损耗。1977年6月,定额损耗率标准为:陆路20公里以下粮食为1‰,瓜干为2‰;21-1000公里,粮食包装为2.5‰,散装为2.9‰;瓜干包装为5‰,散装为6‰;1000公里以上粮食包装为3‰,散装为3.4‰;瓜干包装为6‰,散装为7‰。水路粮食为1‰,瓜干20公里以下为1.5‰,20公里以上为3‰。若中途换装1次,粮食增加0.3‰,瓜干为0.6‰,面粉为1‰。油品运输损耗率散装为2‰。包装1000公里以内为2.5‰,1000公里以上食用油为3‰。工业用油包装:1000公里以内为3.5‰;1000公里以上为4‰。
1991年1月1日后执行的标准是:粮食20公里以下0.1%,21公里以上0.25%;食油1000公里以下0.25%;1001公里以上0.3%,以前与此规定不符的同时废止。运输损耗负担,定额以内的为合理损耗,超额由发货方负担。
第二节 粮油运输
方式 民国时期,粮油运输主要靠肩挑、驴驮、木轮车推。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时期,运输方式主要是支差运输(义务运输)和提成运输。运输组织一是常备运输队,将小车、挑子、牲口,按区、村编队,负责紧急运输;二是群众性组织。组织半劳力(老人、妇女、儿童),担任短距离运输,为便于管理,运输组织分大队、中队、分队,并配备一定服务组织和奖励措施。
建国后,由搬运合作社与县运输公司承担粮油运输业务。1959年,县粮食局成立马车队,有马车4辆、骡子9头,职工7人,实行独立核算,负担县内粮油运输。长途运输仍由县运输公司承担。1963年马车队撤销,全部运输业务由县运输公司和运输管理站承担。1977年成立汽车队,至1991年,拥有汽车11辆,共92个吨位,职工22人。至1996年,县内运输由汽车队承担,长途运输由县运输公司及汽车十三队承担。
运费 建国前,运费以实物结算,支付标准:出差半月以上,民伕每人每日粗粮1.2公斤;半月以下,每人1.7公斤。大牛每日每头谷草7.5公斤,料2.5公斤;中牛谷草6公斤,料2公斤;驴每日每头谷草3.5公斤,料1.5公斤;骡子每日每头谷草5公斤,料4公斤。提成运输标准:按百里百斤计算,平原按13%提成,山地按15%提成。1953年改实物结算为现金结算。运输标准为:每吨公里,汽车0.24元、马车0.30元、人力车0.41元。1990年标准为:每吨公里,普通汽车0.18元、小型汽车0.28元,拖拉机2吨以下者0.18元、2吨以上者0.28元,油罐车0.18元,回空油罐按0.4%收费。
运耗 1948年12月,莒县始有粮油运输亏耗之标准:原料(百斤运百里,下同),小麦、玉米按1%;高粱、大豆按1.5%;谷子按2%。加工粮、面按1.5%;大米按1%。1955年4月后,实行定额管理,损耗率为:陆路运输20公里以下为1‰;2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为2.5‰;1000公里以上为3‰。水路运输为1‰。若中途换装,按载重量增加0.3‰的损耗。1977年6月,定额损耗率标准为:陆路20公里以下粮食为1‰,瓜干为2‰;21-1000公里,粮食包装为2.5‰,散装为2.9‰;瓜干包装为5‰,散装为6‰;1000公里以上粮食包装为3‰,散装为3.4‰;瓜干包装为6‰,散装为7‰。水路粮食为1‰,瓜干20公里以下为1.5‰,20公里以上为3‰。若中途换装1次,粮食增加0.3‰,瓜干为0.6‰,面粉为1‰。油品运输损耗率散装为2‰。包装1000公里以内为2.5‰,1000公里以上食用油为3‰。工业用油包装:1000公里以内为3.5‰;1000公里以上为4‰。
1991年1月1日后执行的标准是:粮食20公里以下0.1%,21公里以上0.25%;食油1000公里以下0.25%;1001公里以上0.3%,以前与此规定不符的同时废止。运输损耗负担,定额以内的为合理损耗,超额由发货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