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起,凡来莒驻防及过路部队,均按每人每天粗粮1.2公斤或细粮1.25公斤供应。地方军政人员,按1公斤粗粮或细粮0.7公斤供应。1942年,地方军政机关及社会团体,每人每日按1.25公斤粮食供应;村公所脱产和半脱产人员,每人每月供应15-30公斤。1948年,凡驻莒野战军,每人每天(下同)供应粮食2斤10两,柴草3斤半;伤病员粮食2斤半,柴草6斤。县区武装人员供应粮食2斤6两,柴草3斤;地方工作人员供应粮食2斤半,柴草3斤(以上均以16两为1斤即0.5公斤)。1949年3月,后方党政军机关供应标准改为:麦粮10%,秋粮90%,其他后方人员,每月只吃3天麦粮,其余吃秋粮。从1949年7月-1950年6月,全县地方党政军及各社会团体,每人每年平均开支原粮1350公斤。至1955年7月,改供给制为工资制。
驻莒县库山、寨里河部队及驻城武警中队,由驻地粮所供应。其标准为:面粉60%,大米30%,粗粮10%。另外,一类灶按实购口粮的6.3%,二类灶按实购口粮的7.5%供应大豆。对来莒短训或过路部队,由县粮食局与军方商定后,凭县粮食局介绍信和军方支票或价购粮票到就近粮所购买。
军队复员、转业、退伍、退职人员的粮食供应,离队时由部队按原定量发足当月粮票,从第二个月起,回到城镇的按当地同类人员的定量标准供应;回到农村的由社队按当地社员的口粮标准分配粮食。
新的供应标准是小麦60%,大米40%。随着粮食购销政策的调整,军粮供应又出现了新的变化。1996年国发(1996)50号文件《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规定,根据各地区国家定购粮任务和粮食生产及财政状况,军供大米、小麦粉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在国家定购粮中统筹解决,军粮供应主渠道不变,供应部队的军粮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保证品质优良,大米、小麦粉必须用收获两年内的稻谷和收获2-3年内的小麦加工供应,确保部队官兵身体健康,提高战斗力。
第三节 军需供应
1940年起,凡来莒驻防及过路部队,均按每人每天粗粮1.2公斤或细粮1.25公斤供应。地方军政人员,按1公斤粗粮或细粮0.7公斤供应。1942年,地方军政机关及社会团体,每人每日按1.25公斤粮食供应;村公所脱产和半脱产人员,每人每月供应15-30公斤。1948年,凡驻莒野战军,每人每天(下同)供应粮食2斤10两,柴草3斤半;伤病员粮食2斤半,柴草6斤。县区武装人员供应粮食2斤6两,柴草3斤;地方工作人员供应粮食2斤半,柴草3斤(以上均以16两为1斤即0.5公斤)。1949年3月,后方党政军机关供应标准改为:麦粮10%,秋粮90%,其他后方人员,每月只吃3天麦粮,其余吃秋粮。从1949年7月-1950年6月,全县地方党政军及各社会团体,每人每年平均开支原粮1350公斤。至1955年7月,改供给制为工资制。
驻莒县库山、寨里河部队及驻城武警中队,由驻地粮所供应。其标准为:面粉60%,大米30%,粗粮10%。另外,一类灶按实购口粮的6.3%,二类灶按实购口粮的7.5%供应大豆。对来莒短训或过路部队,由县粮食局与军方商定后,凭县粮食局介绍信和军方支票或价购粮票到就近粮所购买。
军队复员、转业、退伍、退职人员的粮食供应,离队时由部队按原定量发足当月粮票,从第二个月起,回到城镇的按当地同类人员的定量标准供应;回到农村的由社队按当地社员的口粮标准分配粮食。
新的供应标准是小麦60%,大米40%。随着粮食购销政策的调整,军粮供应又出现了新的变化。1996年国发(1996)50号文件《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规定,根据各地区国家定购粮任务和粮食生产及财政状况,军供大米、小麦粉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在国家定购粮中统筹解决,军粮供应主渠道不变,供应部队的军粮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保证品质优良,大米、小麦粉必须用收获两年内的稻谷和收获2-3年内的小麦加工供应,确保部队官兵身体健康,提高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