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1月,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粮食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莒县在广泛发动群众,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统购;对缺粮户及城镇人口实行有计划的供应。同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黑市成交的投机粮商予以取缔,重者依法严办。根据“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分配任务与自下而上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农民卖余粮。为稳定市场粮价,安定人民生活,在组织余粮上市,大量收购的同时,积极组织粮源,投放占领市场,仅1953年即由国家调入莒县粮食461万公斤,1954年调入617.5万公斤。莒县贯彻统购统销政策采取四项措施:(一)对私人粮商组织联营,委托代国家收购。(二)从事粮食加工的工厂、个体户,由粮食部门统一领导,委托加工,原料和成品统一调拨,不得自行收购原料。(三)对私人粮商采取限量限价交易,市场粮价不得高于国家牌价的5%。(四)收购与销售结合。
1955年8月,实行粮食一定3年不变的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定产”,是根据自然条件和经营条件,评定出常年单位面积产量。“定购”,是从定总产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等,对剩余粮食实行统购。增产不增购,如遇大丰收年份,经上级批准可以增购,但增购数不应超过增产部分的40%。余粮户完成粮食缴售任务后剩余的粮食,自足户因增产节约多余的粮食,有权自由处理;如遇灾荒歉收,实行以丰补歉。“定销”,是对缺粮户每年评定一次,按照数量、时间及时供应。同时,对城镇居民、职工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供应。
统购粮全年统算,分夏、秋两季缴售。统购粮的品种有小麦、谷子、玉米、大豆、薯类和小杂粮,且要求晒干扬净,水分、杂质、饱满粒应符合国家标准。1955年全县定购粮食2647.5万公斤。在执行“三定”任务的过程中,对全县社队,根据丰歉情况,逐年进行估产和任务调整。
1958年因“大跃进”,刮起“共产风”、“浮夸风”,追求粮食高指标,认为粮食已经过关,吃饭不要钱,结果造成粮食大量浪费和粮食管理上的混乱,高指标、高估产导致高征购。1959年粮食征购量占总收入的38.8%,油料征购量占总收入的69.8%,全县人均占有口粮51公斤。机关职工、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实行“低标准、瓜菜代”,许多农民不得不以树叶、糠菜充饥,出现大量水肿、干瘦病人和非正常死亡。1961年恢复粮食“三定”,1962年以后粮食状况逐年好转。
1965年实行粮食包购,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包购任务3年不变。是年,全县包购任务3603.5万公斤。1972年改为一定5年不变,全县包购任务3262.5万公斤。因经济作物的调整及粮田面积的减少,1979年包购任务调为3085万公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包购任务调减为2900万公斤。农村政策开始放宽,粮食购销、调拨实行包干的办法。同时,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和超购价格幅度。包购后的粮食超缴部分,由原来的加价30%提高到加价50%。合理调整粮食统购任务,提高了农民增产粮食的积极性。从1981年起,国家确定提高大豆收购价格,取消大豆超购加价,大豆退出包购任务。1983年,全县核减粮食包购基数350万公斤。
在执行统购统销政策时,有时由于缺乏经验、余缺底子不清,购销安排不当,再加上级分配任务过大,只强调完成任务,不顾粮食实际产量,造成购过头粮现象。1959年征购4911万公斤,返销1768万公斤;1963年征购2771万公斤,返销1001万公斤;1971年征购2179万公斤,返销616万公斤。
1982年后,粮油征购任务由队缴售、队结算,改为户缴售、队结算(翌年改为户缴售、户结算),但具体执行办法不一。
第二节 粮油统购
1953年11月,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粮食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莒县在广泛发动群众,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统购;对缺粮户及城镇人口实行有计划的供应。同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黑市成交的投机粮商予以取缔,重者依法严办。根据“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分配任务与自下而上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农民卖余粮。为稳定市场粮价,安定人民生活,在组织余粮上市,大量收购的同时,积极组织粮源,投放占领市场,仅1953年即由国家调入莒县粮食461万公斤,1954年调入617.5万公斤。莒县贯彻统购统销政策采取四项措施:(一)对私人粮商组织联营,委托代国家收购。(二)从事粮食加工的工厂、个体户,由粮食部门统一领导,委托加工,原料和成品统一调拨,不得自行收购原料。(三)对私人粮商采取限量限价交易,市场粮价不得高于国家牌价的5%。(四)收购与销售结合。
1955年8月,实行粮食一定3年不变的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定产”,是根据自然条件和经营条件,评定出常年单位面积产量。“定购”,是从定总产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等,对剩余粮食实行统购。增产不增购,如遇大丰收年份,经上级批准可以增购,但增购数不应超过增产部分的40%。余粮户完成粮食缴售任务后剩余的粮食,自足户因增产节约多余的粮食,有权自由处理;如遇灾荒歉收,实行以丰补歉。“定销”,是对缺粮户每年评定一次,按照数量、时间及时供应。同时,对城镇居民、职工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供应。
统购粮全年统算,分夏、秋两季缴售。统购粮的品种有小麦、谷子、玉米、大豆、薯类和小杂粮,且要求晒干扬净,水分、杂质、饱满粒应符合国家标准。1955年全县定购粮食2647.5万公斤。在执行“三定”任务的过程中,对全县社队,根据丰歉情况,逐年进行估产和任务调整。
1958年因“大跃进”,刮起“共产风”、“浮夸风”,追求粮食高指标,认为粮食已经过关,吃饭不要钱,结果造成粮食大量浪费和粮食管理上的混乱,高指标、高估产导致高征购。1959年粮食征购量占总收入的38.8%,油料征购量占总收入的69.8%,全县人均占有口粮51公斤。机关职工、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实行“低标准、瓜菜代”,许多农民不得不以树叶、糠菜充饥,出现大量水肿、干瘦病人和非正常死亡。1961年恢复粮食“三定”,1962年以后粮食状况逐年好转。
1965年实行粮食包购,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包购任务3年不变。是年,全县包购任务3603.5万公斤。1972年改为一定5年不变,全县包购任务3262.5万公斤。因经济作物的调整及粮田面积的减少,1979年包购任务调为3085万公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包购任务调减为2900万公斤。农村政策开始放宽,粮食购销、调拨实行包干的办法。同时,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和超购价格幅度。包购后的粮食超缴部分,由原来的加价30%提高到加价50%。合理调整粮食统购任务,提高了农民增产粮食的积极性。从1981年起,国家确定提高大豆收购价格,取消大豆超购加价,大豆退出包购任务。1983年,全县核减粮食包购基数350万公斤。
在执行统购统销政策时,有时由于缺乏经验、余缺底子不清,购销安排不当,再加上级分配任务过大,只强调完成任务,不顾粮食实际产量,造成购过头粮现象。1959年征购4911万公斤,返销1768万公斤;1963年征购2771万公斤,返销1001万公斤;1971年征购2179万公斤,返销616万公斤。
1982年后,粮油征购任务由队缴售、队结算,改为户缴售、队结算(翌年改为户缴售、户结算),但具体执行办法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