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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田赋 公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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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田赋制度实行人地并征。人丁分为上、中、下三等;地分为上、中、下、下下四等,按人地等级的不同征收不同的银两。
民国田赋仍沿清制。1914年改征银洋。每两银折银洋2.2元,一部分为国家税,一部分为地方税。1929年新田赋章程又定为正税,附税另加出差手续费。是年,全县共划解正税洋99589.864元,附税洋81482.604元,带征出差手续费洋2716.08元。翌年,取消附税名称,改称地丁银。1936年,地丁银名称废除,一律改称田赋。
1941年起,民国政府规定全县田赋均征实物,全部折征粮食。同时,以平价随赋征购粮食。1943年,又增加征借,实行征实、征购、征借同时并征。
抗日战争期间,抗日民主政府坚持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开始搞合理负担,一般采取按亩平均征收的办法。1941年下半年,施行累进合理负担办法。即按人口、收入,规定起征点和最高限额。起征点以下者免征,以上者累进征收。1942年起征点50.5公斤,累进率自1-35%不等。公粮征收分夏秋两季,公草按一定比例随公粮征收。1945年征收公粮改为按亩负担。即将每户土地折合为中中亩,得出每人平均负担亩数,按收入分为几个等级,再确定负担率。1946年将中中亩改为标准亩,其他办法未变。是年,负担率分五等,一等户征收26-35%;二等户征收20-25%;三等户征收11-19%;四等户征收2-10%;五等户免征。由于战争形势的不断发展,1946年7月重新修订征收标准,按每亩25-30元征收,个别地区及受灾害地区可减征20-60%。1947年又将土地划分为等级,折成标准亩,按亩收入累进征收。负担率自2%起征,最高不得超过35%。1948年以中亩为标准(1中亩产量为75公斤),按人口计算,最高负担额不超过中亩全年产量的20%,是年下半年,全县遭受自然灾害,粮食严重减产。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秋季公粮实行减免。但人民群众节衣缩食支援前线,完成公粮任务575.5万公斤。1949年,为简政便民,实行公粮、柴草、田赋同时并征,并附征乡村经费,统称农业税。征收办法按地质评定,依率计征,对困难户按征税政策,实行减免,税率从低或减免部分至全免。土地多、收入多的农户,税率从高。在执行税率过程中,按地形分为平原35%,半岭半湖30%,山区20%。据此标准,是年,全县征收粮食653.25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