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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村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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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乡镇村落的形成多在汉代以前,有些村落的形成历史则更为悠久。村庄建设依据地理条件和自然环境而各具特点:平原地区,水源充足,出入方便,村庄集中,人口稠密。丘陵与山区,如大石头、桑园等乡镇,依山就势,择地而居,大村几十家或几百家聚居一起,小的则由几家几户组成,甚至单门独户居住。房屋院落一般坐北面南,一户一院,村庄聚族而居者为多,历代相沿。
民国初,全县有村庄2585个,16812户,814590人,农房建筑总面积720万平方米,人均8.83平方米。是时,农民生活贫困,居住条件差,乡村中除少数富户居有的深宅大院和部分庙宇、祠堂、店铺为砖瓦房外,其余百姓房舍均为土墙草房。房舍、街巷布局杂乱无序。1944年莒城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部分无处栖身的贫苦农民分得了住房,但至1949年,乡村中新建房屋很少。
建国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村庄规划的实施,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基础设施逐年增多,农民居住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至70年代中期,乡村建设随着农田基本建设的高潮有较快发展。1978年后,农村落实生产责任制,农民经济积累增加,修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成为农民的普遍愿望。1983年,全县乡镇驻地和村庄进行统一规划,村镇建设开始走向有组织、有步骤、稳步健康的发展轨道。1990年,全县房屋建筑总面积20791056.4平方米,人均21.94平方米。房屋总面积中有公共建筑95.13万平方米;生产建筑30.17万平方米;住宅建筑19538056.4平方米。1996年,全县房屋总面积2541.69万平方米(不包括县城规划区28个村庄),人均占有23.09平方米。房屋总面积中住宅建筑2217.94万平方米,人均20.85平方米;公共建筑221.04万平方米,人均2.07平方米;生产建筑102.71万平方米,人均0.97平方米。吃自来水村庄155个,村庄通电率达100%。是年,新一轮规划开始实施,旧村改造全面展开,农民住宅打破千年旧俗,陆续建起一厅数室并配有厨房和卫生设施的楼房或平房,乡村建设向美化、绿化、净化的高标准发展。
住宅建筑 解放前,各村的地主、豪绅和富裕户建造部分砖瓦房,一般农民有祖辈留下的破旧小屋和省吃俭用建造的低矮草房。贫苦佃户靠租借房屋临时居住,有的甚至无处栖身。
建国后,住宅建筑发展较快,至1978年,全县累计新建改造住宅1209万平方米,人均占有12平方米。期间虽经1958年“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全县农房建筑面积每年仍均以227586平方米的建设速度递增。房屋质量也逐步提高,从过去的土墙草屋,砖瓦檐梢,逐步向砖木结构过渡。1978年后,农村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农民收入普遍增加,农村建设也空前活跃。到1990年,全县已有21.6万户农民建新房,共65.8万间,822万平方米,有64.8万人搬进新居。人均居住面积比1978年前增加7.81平方米。住宅建筑质量明显提高,房宽一般5-7米,多为砖木结构。部分住房建有钢筋混凝土地梁、柱和锁口梁,大檐或前出厦,门连窗,大玻璃,钙塑板吊顶。部分村庄兴建“小康屋”,楼房建筑逐步兴起。至1996年,全县住宅总面积2217.94万平方米,人均20.85平方米。
公共建筑 1953年起,有条件的村庄陆续兴建部分公共建筑。1970年后,各类公共设施,如办公室、学校、卫生室、图书室、广播室、幼儿园、敬老院等用房,迅速增加。1991年,全县有公共建筑95.13万平方米,人均占有0.95平方米。1996年,全县公共建筑总面积221.04万平方米,人均占有2.07平方米。这些建筑与民房大致相同,均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生产建筑 50年代农业合作化以后,建有部分豆腐房、油坊、粉坊、仓库等简易厂房。1962年后,集体副业生产项目增多,逐步增建生产用房。1990年,全县农村有生产建筑30.17万平方米,人均占有0.3平方米。1996年,全县农村有生产建筑面积102.71万平方米,人均0.97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