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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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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城垣内土地属官地,房屋可由房主自由买卖,一但官府需用,虽给予补偿,必须搬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地权属实行国家、集体两级所有。城区建设用地1976年前由民政局和农业局负责管理。此后,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安排使用。1985年,莒县人民政府颁布莒县土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内的土地,一律由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统筹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经批准划拨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出租、出卖。
征而未用超过2年的建设用地和长期闲置不用的空地,由县人民政府收回。临时占用的土地(以1年为限)不准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物。
单位或个人建设用地,需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许可证》。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性质、规模和规划要求,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实地测绘出用地平面现状图。同时征求土管局、计委、土地所有单位、用地单位和城阳镇政府、土地相邻单位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经同意后,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持上述两证和上级有关批文向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用地,由个人申请,村(街)两委审查同意,报城阳镇府审查,镇府分批报县城乡建设部门,并由建设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街)两委持证和镇府批文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