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拆迁安置 资料库:莒县地情库 章节:莒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b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b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b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b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b3/section/1/article/29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b3/section/1/article/29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汉代以后,城区始为“官地民房”,房主有居住、管理的权利,也可出租或出卖。官府若需用地皮,房主必须按规定期限拆除搬迁,官府则适当给予补偿,否则强行拆除。这种管理办法一直沿至民国时期。日军侵占莒城期间,多处设无人区,所用之处,强行拆迁,均不作任何补偿。
    建国后,拆迁公、私房屋,均需与城关镇联系并经县府批准,给予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
    至1996年,随着城区规模的扩展,城市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对旧城区陆续进行改造搬迁。城区拓修道路、兴建公共设施或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凡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的,均指令分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城阳镇政府负责办理。补偿办法:拓修道路拆迁的公房,由被拆迁单位自己负担,一般不作补偿;私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其费用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需拆迁的公私房,由双方协商解决,其费用均从建设资金中列支。

    拓建城市道路补偿费一览表  表11-3  (1991年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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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单位    │金额(元)│项目        │单位│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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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房        │间      │440.00  │压井        │个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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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房        │间      │330.00  │近成材树    │棵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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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棚        │间      │209.00  │成材树      │棵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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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楼        │座      │132.00  │小树        │棵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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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墙        │米      │5.50    │厕所        │座  │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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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便棚      │个      │15.00   │沼气池      │个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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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泥)  │平方米  │2.00    │拆迁房补偿费│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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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其它地面附着物,视其情况适当补贴。
    2.通路征地:每亩土地补偿2600元,农作物补偿(1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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