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以后,城区始为“官地民房”,房主有居住、管理的权利,也可出租或出卖。官府若需用地皮,房主必须按规定期限拆除搬迁,官府则适当给予补偿,否则强行拆除。这种管理办法一直沿至民国时期。日军侵占莒城期间,多处设无人区,所用之处,强行拆迁,均不作任何补偿。
建国后,拆迁公、私房屋,均需与城关镇联系并经县府批准,给予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
至1996年,随着城区规模的扩展,城市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对旧城区陆续进行改造搬迁。城区拓修道路、兴建公共设施或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凡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的,均指令分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城阳镇政府负责办理。补偿办法:拓修道路拆迁的公房,由被拆迁单位自己负担,一般不作补偿;私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其费用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需拆迁的公私房,由双方协商解决,其费用均从建设资金中列支。
拓建城市道路补偿费一览表 表11-3 (1991年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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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单位 │金额(元)│项目 │单位│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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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房 │间 │440.00 │压井 │个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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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房 │间 │330.00 │近成材树 │棵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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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棚 │间 │209.00 │成材树 │棵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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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楼 │座 │132.00 │小树 │棵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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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墙 │米 │5.50 │厕所 │座 │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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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便棚 │个 │15.00 │沼气池 │个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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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泥) │平方米 │2.00 │拆迁房补偿费│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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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它地面附着物,视其情况适当补贴。
2.通路征地:每亩土地补偿2600元,农作物补偿(1季)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