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前,公房维修由官府编制计划、预算,维修资金多从税收、附捐中抽集部分拨给用房单位,由单位自行负责修缮,规模较大的工程,官府派员负责修缮管理。
民国初期,县政府设立议事会,对需要维修的公房和工程项目由政府或议事会组成人员先行查看后,编制预算,筹集资金,安排工匠维修。私房则由房主自建、自管、自修。
1996年以前,公房维修,一般工程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县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维修管理。资金来源由国家拨款或产权单位自筹。私房修缮则由房主负责。
第二节 房屋修缮
民国前,公房维修由官府编制计划、预算,维修资金多从税收、附捐中抽集部分拨给用房单位,由单位自行负责修缮,规模较大的工程,官府派员负责修缮管理。
民国初期,县政府设立议事会,对需要维修的公房和工程项目由政府或议事会组成人员先行查看后,编制预算,筹集资金,安排工匠维修。私房则由房主自建、自管、自修。
1996年以前,公房维修,一般工程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县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维修管理。资金来源由国家拨款或产权单位自筹。私房修缮则由房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