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件 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莒州邮政局开始收寄信函、明信片、刊物、贸易契等邮件,并可按挂号寄递,国际信函亦同时办理,另有书籍、货样等。1909年(清宣统元年)5月,正式开办快递业务。1912年2月开始收寄军事邮件及官电,11月开办商务传单业务。1919年12月,开办邮转电报业务。1921年7月开办航空邮务,11月开办邮政认知证。1934年开办代购书籍业务。
1942年战时邮局成立后,最初只办理平信、书籍业务,并且将范围限定在山东解放区。1945年后,函件种类扩大到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等。
1950年,准寄现钞和有价证券的国内保价信函。平信每件20克邮资为800元(旧币)。战士寄平信实行军邮免费。
1956年,增办“银行挂号”信。1960年,取消保价信装寄现钞的规定,为邮寄各种组织关系、粮票、油票、布票和户口迁移等证票的用户,开办特别挂号信函。
“文化大革命”初,毛泽东著作免费邮寄,贴“毛主席去安源”邮票不盖邮戳,“革命串联”信减半收费。1969年,停办回执业务,对军邮按章收费。1978年,试行邮政编码。1979年5月,全面开放寄往台湾省的函件。1984年,恢复义务兵免费邮寄平信。
1985年,各种公文、书面通信必须按信函交寄,对会议通知、提货单、请柬、协议、合同、发票等时间性强的也按信函交寄。
1985年1月10日起,各种征订通知、征订单等,一律固封信函交寄,无固定收件人的广告、传单、征订启事等商业性宣传品按代发广告交寄。
1986年8月15日,“稿件”纳入信函种类并执行“信函”资费标准。
从1987年4月1日起,使用新的邮件执据和业务单式,给据邮件的种类标志,在收寄时使用不同颜色执据和单式加以区分。
至1988年,县局、支局先后开办快件业务。
1990年7月,撤销收件人总付邮资业务,停办挂号回执业务,每件保价函件最高保价额由5000元改为1万元。调整信函资费每20克或其零数本埠由0.04元调为0.10元,外埠由0.08元调为0.20元;调整明信片资费每件本埠由0.02元调为0.10元,外埠由0.04元调为0.15元;印刷品每重100克或其零数本埠由0.015元,调整为0.04元,外埠由0.03元调整为0.08元;挂号费调为每件0.30元;函件航空费每重10克或其零数调整为0.05元。1992年7月1日,函件航空费每重10克由0.05元调为0.10元。
1991年12月,开始发行“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出售期为两个月,次年2月,公布中奖号码并兑奖。自1992年起正式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明信片”作为邮政正常业务开办。
1991年12月,规定粮票、食油票、户口迁移证、粮食转移证、共青团团证或团组织关系五种票证文件必须作特挂寄递,规定保价信函内准寄各种有价证券和寄件人认为重要的文件、储蓄存单、存折、支票、证据、提货单、特准寄递的外币、贵重集邮品、集邮票、个人交寄的国库券或国库券收据。
1995年,给据邮件一律使用条码签,各局使用的条形码签必须是经邮电部邮政用品用具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恢复国内邮简业务;将国内邮件回执业务扩大到单位交寄的挂号信函。
简化大宗邮件收寄手续,扩大总称重量计费办法的适用范围。收寄大宗信函时,对规格重量不同的信函可按总称重量办法计收资费,对规格重量相同的信函,可按总件数计收资费。提交保价邮件的最高保价限额,包括保价信函、印刷品、包裹、邮政快件的最高保价限额将现行的1万元提高到5万元,保价费率不变。开办“中国邮政回音卡”业务,便于收件人及时回复寄件人以示邮件妥收,回音卡的邮资同明信片,由邮局窗口出售。取消寄往沿海和国防前线中国人民解放军慰问信邮件特种半费寄递的规定。撤销信函资费下调的规定,停止试行信函资费优惠的规定。取消盖销邮票四分之一的规定。
1996年7月,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最高重量限度由每件20千克(整体不分的重量限度25千克)调整为28千克,尺寸及封装规格不变。是年12月1日起,国内、国际及港澳台邮件资费全部调整。信函、明信片和印刷品取消本、外埠;信函每重20克(不足20克按20克计算)调为0.5元,明信片每片调为0.40元;印刷品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调为0.30元,挂号费调为每件1元;回执调为每件3元;盲人读物按水陆平常邮件免费寄递。
包裹 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莒州邮政局开办国内普通包裹、保险包裹和快递包裹业务。1935年4月,莒县邮政局开办小包邮件业务。1937年,办理保价、航空、代收货价包裹业务。
1942年7月1日,莒中县战时邮政局开办收寄普通包裹业务,随后在解放区办理“包裹”收寄现款业务。1949年,邮件基本通达全国各地,只限于邮寄个人零星生活用品、土特产品和商品包裹,重量在0.05-7.5公斤。1949年后,办理包件业务以发展个人零星小包为主,兼收商品包裹为辅。
1955年11月开始,粮食、油料作物禁止邮寄。1956年7月,对粮食、油料的收寄限量,规定每次1公斤为限。1966年9月1日,提高到粮食10公斤,油料为2公斤。此后,多次调整邮寄限量。
自1960年10月11日起,凡邮寄有手表的包裹,必须执行保价。1979年,开办“乙类保价”包裹业务。凡内装物品总价值超过30元的个人包裹,一律按乙类保价包裹收寄和处理。同时,恢复国内包裹逾期(一星期后)保管费,每件每天收0.20元。1981年4月,恢复送包收费规定,5公斤以内每件收0.05元。1985年,改为每件收0.20元,超5公斤的每超1公斤或其零数加收0.10元。
1981年5月1日,恢复办理代收货价邮件业务,凡挂号函件、包裹、快递小包及各类保价邮件均可办理,每件最高限额5000元。1986年7月1日,调整包裹业务种类,按包裹内装物品属性分民用包裹、纸质品包裹和商品包裹,凡属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零星物品,作民用包裹;印刷品准寄范围以外的,以及不适合作为代发广告业务处理的纸质品,作纸质品包裹;凡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物品及整件包裹封装的重量尺寸超过民包规格要求的,应作商品包裹。1986年1月1日起,增加包裹特别处理费,对超重和脆弱易碎包裹,加收50%;对金属及金属制品包裹,凡重量超5公斤的每件加收1元。1987年11月1日,开办大件商品包裹业务。大件包裹体积以装满4号袋为限,重25公斤以上,最重限30公斤。
从1987年4月1日起,营业窗口收寄纸质品包裹的纳费标志,由配贴邮票改为开写“国内纸质品包裹收据”,在邮件右上角粘贴“纸包挂号标签”。商品包裹的“收据”、“号码签”和“国内包裹详情单”,在颜色上区别于民用包裹。民用包裹业务单式和执据不变。1988年7月1日起,各种包裹一律收取附加费0.20元。
1990年7月,停办代收货价包裹和快递小包业务。交寄民用、商品、贵重包裹时,必须填写保价金额,并重新规定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万元为限。具体保价金额应与所报内件价值一致,但内件价值超过1万元的,可以只保1万元。民包、商包按所填报价值1%收取保价费,每件最低收0.30元。民包资费标准按《国内包裹资例表》规定收取,每件收取“处理费”0.50元,另按填报价值1%收取保价费,每件最低收0.30元。纸质品包裹实行区域水陆路的:省内互寄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际之间按《国内包裹资例表》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内、省际每千克超过2.50元的,按2.50元计算;航空的不论省内或省际一律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航空包裹”栏的资费标准计收。纸包以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件收取处理费0.50元。商包资费标准在民包资费(包括处理费)基础上,另加收50%。
1991年7月,对符合国内包裹准寄范围的物品,其重量、尺寸超过商包的最大重量、尺寸的,但其最大重量为25千克,最大尺寸能装入4号邮袋的,可作大件商包收寄。航空包裹、贵重包裹以及脆弱易碎或流质物品不得作大件商包收寄。
1995年,放宽商品包裹收寄规格:省内互寄的商品包裹,对超过现行规定最大尺寸、重量的,可作超大件包裹收寄,其最大尺寸、重量可根据当地社会用邮需要和省内邮路的运输条件,由各省管局规定;对寄往同一地点,同一收件人的批量包裹,并能直运直投的,可填写一张包裹详情单,在号码栏写明×××号至×××号共×××件,按现行包裹资费标准,采用总称重量办法计收资费;跨省组织直收、直运、直投的超大件包裹,其最大尺寸、重量限度由收寄的省管局确定。
汇兑 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夏,始办理邮政汇兑,项目有普通汇票、高额汇票、定额汇票,以普汇为多,200元为限。1917年,县内分支机构招贤、管帅、夏庄、石埠子、十字路、井丘6处代办所,始办小额汇款,再后,扩大到17处代办所。
1934年,开办电汇业务。
1948年,县局开始办理汇兑业务。此时,桑园、招贤、寨里河、夏庄4个邮务所及莒沂县邮政局东莞邮务所、安庄邮务所,只可办理邮寄现款的保价信函业务。1949年,向全国范围内办理汇兑业务。
1950年2月县局和4个邮务所局普办定额汇票,5月21日,代办所开办华东区内定额汇票业务。12月,省局调整兑付限额,一、二、三等局一律以50万元为限,四等局以5万元为限,同时,统一规定汇票有限期,电汇为3个月,普汇为6个月。1952年2月,始用“公事汇票”。
1953年1月1日,统一启用新制普通汇票,按汇款多少对汇票剪格。2月,银行委托邮局代理国内汇兑合约废止,解除邮局代理关系。至此,国内汇兑业务均各自独立经营。个人汇款归邮(电)局办理,工商企业汇款由银行办理,同时,停办高额汇票业务。1957年,恢复电报汇款业务。1958年10月1日,开办电报汇票业务。1960年1月1日,由剪格汇票,改为“信汇”。1962年4月1日,机关、企业、团体汇出的款,不论收件人是单位或个人,一律由银行办理。1965年6月1日,统一实行信封式邮政汇款通知单,代汇套寄发,至今未变。
1980年,邮政汇兑、电汇实行限额制度,每笔汇款最高限额为300元。1981年7月,每张汇票限额放宽到5000元,但要在票面后加盖“高额汇票”戳记。
1981年4月,恢复送汇收费规定,每笔收取0.10元。1983年,电报汇款的电报费,由每笔0.50元调为每笔1元。1985年改送汇收费为30元以内每笔收0.10元,30元以外每超10元或其零数加收0.05元,50元以上者不送。1988年7月1日起,不论普汇或电汇,每笔一律收取附加费0.20元,电汇增收电报附加费0.50元。是年,公事汇票的最大限额不得超过15万元。1990年7月1日,邮政汇款汇费调整,每笔汇款最低汇费由0.10元调整为0.30元。撤回汇票手续费、查询费、退汇、改汇费等调整为0.50元。使用电报办理有关汇兑事项申请电报费调整为1元。航空费调整为0.05元。1992年,对汇款的兑付作出新规定:收款人兑领汇款时,应当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者签名,代收人受收款人委托代收汇款时,应当交验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是年7月1日,航空费调为0.10元。1996年6月1日,邮政汇票最高限额由5000元调整为1万元,邮政“高额汇票”最低限额由500元调整为1000元。
报刊发行 清末民初,邮政局不办理报刊发行业务,仅作为印刷品邮件寄送。
1942年秋,战时邮政局始办理报纸发行业务。初为“派送”,1944年春,改为自愿订阅和预订制。之后,中共党报发行,为保密曾由专人发行。
1943年,战时邮政局协助上级派员,检查119个村,270个订户(占订户总数的30%)。订户中村订户占60%、小学教员占20%、商人占5%、士绅名流5%、军队占4%、机关订户占6%。
1945年,莒中县835个村,有报村684个,无报村151个。
1946年9月,县局及4个四等局设发行员。
1949年,发行报刊21种,订销报纸期刊600份,累计25140份。1953年,开始实行计划发行,按季预订。1954年8月,开始实行报纸破月,杂志破季预订制度。1955年,实行报刊代号制度。1979年,在较大的机关、厂矿、学校和村镇设立报刊发行站。1990年,报刊总发行量为668.4万份,比1978年增长37.9%。是年,开始对县以下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报刊延伸投递服务费,按报刊流转额的10%收取。1992年9月15日起停止执行。
1991年报刊总期发份数为69726份,流转额118万元,1992年期发份数76848份,流转额155万元。
1994年,报刊流转额242.5万元。1995年全县邮发报刊种类达2930种,报刊总期发份数达48936份,流转额达256.2万元。建立了617处农村代办点和5处城市邮电代办点,代办点设专人负责收订和投送报刊邮件,有70%的报刊达到亲投到户。
1996年,订阅报刊流转额达到了314.7万元,报刊累计份数为663.4万份,报刊发行站7个,报刊零售亭达到9处,年度报刊零售流转额达45.9万元。
机要通信 1938年12月,莒县县委设“交通站”,承担沂水到莒县党报及党政机关文件的传递工作。当时规定在交通干线沿线每隔20公里左右设交通站1处,站与站间约4-5公里有小站或碰头处。传递文件有密件、一般密件。凡密件都缝在衣服里或夹在物品中。
1940年3月,设立“牛家沟子情报站”。
1943年4月,莒中县委将党内交通移交给莒中县战时邮政局,在局内设交通干事1名。1946年春,随形势发展,邮、交、发分立。1947年,因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再度统一。建国后,复将机要通信移交地方党委。1957年3月31日,莒县县委再次将机要通信移交给邮电局办理。1984年5月,根据上级指示,撤销县以下机要通信,只办理县团级以上的机要通信业务。
莒县若干年份邮政业务量比较表 表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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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寄出函件(万件)│寄出包裹(万件)│汇出汇票(万件)│报纸累计(万份)│杂志累计(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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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40.93 │0.55 │0.62 │135.18 │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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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77.59 │1.81 │0.99 │195.00 │2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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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58.09 │1.38 │0.82 │97.92 │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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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65.57 │2.02 │0.82 │207.95 │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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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70.39 │4.22 │0.81 │293.53 │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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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81.40 │5.94 │0.92 │332.08 │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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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86.12 │4.93 │2.33 │704.82 │6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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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94.33 │4.65 │2.67 │1038.16 │9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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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04.20 │4.76 │2.80 │854.20 │7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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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60.40 │3.95 │3.40 │636.40 │32 ┃
┠──┼───────┼───────┼───────┼───────┼───────┨
┃1995│238.90 │3.10 │8.30 │714.80 │24.80 ┃
┠──┼───────┼───────┼───────┼───────┼───────┨
┃1996│241.70 │4.80 │8.60 │637.30 │2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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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9月,禁止收寄收发件单位是邮政信箱、派出所、中学、街道办事处、街道门牌号码、乡(镇)、工地及车间的8个明显不符合收寄机要范围的机要文件。是年,发送机要文件。1217件,1995年1281件,1996年下降至934件。
机要文件资费,自1957年7月1日起,规定在每件重100克以内的收费标准是:20克以内省外0.24元,省内0.22元,县内0.20元。每超重20克或其零数,省外加收0.10元,省内和县内加收0.08元。每件重100克以外,每超重100克或其零数,省外加0.20元,省内0.10元。1964年7月,县内调整为100克以上的,一律按省内文件资费标准收费,在100克以内的仍按原规定执行。1988年7月起,机要文件不分国内省内,每件以50克为限,每超重100克或其零数,加收附加费0.20元。
1996年,机要资费调整,文件类取消首、续重和省内、省际互寄,同挂号信函资费;刊物类同挂号印刷品资费。取消机要手续费,改收机要保密费每件1元,免收机要查询费。
邮政储蓄 1919年7月1日,开办邮政存簿储金业务。此项业务随中华邮政局结束而结束。
1986年9月13日,开办邮政储蓄业务。全县邮政储蓄存款户数671户,存款余额31万元。
1987年储蓄点24个,到1990年,邮政储蓄点发展到25处,收储余额达1108万元。
1995年,邮政储蓄余额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0018万元,累计实现利差收入242万元。1996年,邮政储蓄余额达到12875万元。
集邮 1993年以前,集邮票、集邮品通过各邮政营业窗口作通信票出售。为了加强集邮管理和发展集邮业务,是年4月23日,设立邮票公司,下设集邮门市部,开办集邮业务。经营的集邮品有:纪念邮票、特种邮票、普通邮票、首日封、纪念卡、邮折、明信片、集邮册及其它集邮用品、工具等。6月,邮票公司在全县各邮电支局营业窗口设集邮台。
1990年,莒县邮电局出售集邮票11526枚,集邮业务收入为1.45万元。1993年,出售集邮票2394.03枚,实现收入16万元。
根据邮电部的规定,1994年1月1日起,邮票公司改为集邮公司。集邮公司不负责计划管理,属集邮经营性质,以便集中精力搞好集邮经营,发展集邮事业。
1994年集邮公司收入30万元。1995年收入31万元,1996年实现收入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