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交通规费不断增加,交通部门按照交通规费“取之于车、用之于路、方便于民”和“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原则,交通规费征收数额逐年增长。1996年,全县共征收各种交通规费2946万元,其中交通局负责征收的车购费、货运基金、客运基金、管理费、除汽车养路费以外的其它机动车辆养路费等共1628万元,由公路局征收的汽车养路费1318万元。
养路费征收 养路费征收,贯彻“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方针。1949年10月26日,山东省发布布告规定征收汽车、畜力车养路费,莒县建设科按汽车实际收入的5%缴纳,畜力车单套月征小米7.5公斤,双套12.5公斤,3套17.5公斤标准办理。1950年,莒县公路管理段开始承担征收任务,由于机动车辆少,物资流量不大,未有征收计划,仅征收过往车辆和当地畜力车养路费,且属一次性征收。1952年度征收数额:汽车为266.22万元,畜力车为655.69万元(皆为旧人民币值)。1953年,征收921.91元。1954年(4月)征收669元。1955-1956年,征收6623.97元。1959年1-6月,征收1245.24元。1962-1963年,征收10957.49元。1964年1-6月,征收4926.74元。1965年1-3月,征收2141.05元。1970-1973年,共征收123404.03元。1975-1984年,共征收3812160.87元。1985年,征收2888178.83元,其中专营性汽车264738.83元,社会汽车1966045元,拖车655976元,畜力车1419元。1986年,征收3441685.1元。1987年7月,根据上级规定,除客车、货车的养路费仍归公路站征收外,其余营运性的拖拉机、人力车、畜力车由交通局征收。
1987-1996年养路费征收表 表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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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公路站(局) │莒县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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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征收数额(元)│年份│征收数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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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3238608.5 │1987│43884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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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3445981.73 │1988│812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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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3818000 │1989│158157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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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4322940 │1990│18867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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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5930154.65 │1991│219095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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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6992228.69 │1992│24032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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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8500890.62 │1993│32490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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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9856911.00 │1994│473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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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2289300.93 │1995│566012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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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3180000.00 │1996│532275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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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费 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均需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
运管费按经营者营业收入计征,最高不超过1%,其征收办法客货运输由车籍所在地的交管部门按应征运费计征。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由生产作业地运管部门按营业收入计征,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核定年度营业收入,按月定额征收。
1978-1996运管费征收一览表 表9-3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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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额 │年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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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23859.26 │1988│49036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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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28670.47 │1989│54063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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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8624.51 │1990│67084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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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53914.23 │1991│8116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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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65611.27 │1992│6198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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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75932.91 │1993│88822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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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23723.43 │1994│13855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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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48245.53 │1995│14772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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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73648.06 │1996│142408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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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478499.9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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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 1990年,莒县运输管理所,始按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6年7月颁发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原则是:1985年5月1日以前购置的车辆办理免办附加费证,之后的按现行规定。
1990年,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168800.51元,1991年234640.74元,1992年268775.92元,1993年385085.34元,1995年980335元,1996年1287980元。
货运建设基金 凡在莒县境内起运的公路营业性货物运输者,均征收货运基金。
执行范围:1.使用货运票据单独结算的公路货物运输;2.运费包含在工程造价内的承包工程的货物运输;3.产运销结合,销售单位收运费与商品价格合并计征的货物运输;4.用其他形式结算的货物运输。
征收标准:1.公路货价运输按每1吨公里2分计征;2.凡运输统计资料和会计制度健全的公路运输代征单位,均按实际完成的吨公里计缴,对无准确记录,统计资料和会计制度不健全的公路运输代收单位(业户)按核定的车辆吨数计缴,汽车按每月每吨位45元缴纳;汽车的挂车、拖拉机和其它机动车按每月每吨位24元缴纳;21吨以上的特种车,按每个吨位18元缴纳。1991年又规定特种车(拖架车、罐车、冷藏车等),21吨以下的按每月每吨24元计征货运基金,21吨以上的特种运输汽车按规定标准执行。
1990年,征收货运基金为698797.1元,1996年为2605916元。
客运建设基金 凡在省内购买汽车票乘客车的旅客,包括营业性旅游客车和跨行业公路的城市公共汽车,均计征客运基金。
征收标准:1986年6月执行按每位旅客购买全程的票价之外,每公里加收3厘计征,具体是10公里以下按5分计征,11-49公里按1角计征,50公里以上按每人每公里3厘计征。专业客运企业或单位按统计的人公里计算缴纳,不健全的单位和运输专业户均按每座每月10.5元缴纳。
1992年3月之后调整为人公里1分。统计资料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座每月40元缴纳。
1990年,征收客运基金35889元,1991年85911元,1992年333203元,1993年698710元,1996年1000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