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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林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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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确权发证 1950年颁发土地证,山滩林木也随之发放林权证,或作为附属物填入土地证上。这是建国后的第一次发放林权证。
1964年1月,县成立林木确权发证委员会。各区由1名区长负责,吸收林业站等部门组成区级领导班子,到大队宣传发动,组织学习人民公社“六十条”、林业政策“十八条”和省人委给农村生产队和社员的一封信。成立确权发证委员会,下设丈量、调解、填写小组。召开社员大会,自报所属林木,进行登记;发证委员会逐户逐块审查,划界确权,填写章表,呈报区公所审批后,填证,发证。
凡集中成片的山林果树,确权归大队所有;分散小片的山林果树和地边零星树木,树随地走,确权归生产队;坟地原有树木,支归支,族归族,伐后不准再栽;社员房前屋后的树木,尊重历史习惯,路到中心,沟到底,夹边两家平半劈,确权归社员个人。这次发证,全县共完成110个小公社,1215个大队,6471个生产队,共发放集体证4264张,社员个人证83877张。全县有林地271600亩,宜林地344500亩。划归大队所有的林地152630亩,宜林地152720亩;划归社员的林地10070亩,宜林地10271亩。有44个大队林木入社,2226户,林地面积4451亩。解决林木历史纠纷569起,林地1389亩。其中户与户之间的460起,164亩;队与队之间的85起,923亩;区与区之间的24起,298亩。确权发证稳定了林权和民心,当年计划造林2万亩,实际完成4.1万亩。
1982年,县政府进行第三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发证的方法步骤与前次基本相同。先成立县林木确权发证领导小组。抽调农委、林业局、法院、司法局、水利局等单位30人,到大石头公社河南大队进行发证试点。是年2月8日后在全县铺开。到6月底,全县23处公社,除招贤公社未进行外,其余公社发证工作基本结束。共发证165500份,划自留山71000亩,责任山8360亩,解决林木纠纷1012起。
林政管理 解放前,除“官山”、“公滩”外,林地林木全属私有。私有山滩林地中,地主、富农占63%,多数招雇贫苦农民看护。1946年地主献地、献浮财时,献出部分山滩林地。1947年没收地主、富农的山、滩林地分给农民所有。1950年春,滨海专区《农业生产计划(草案)》要求:“凡未分到户的公山、荒山、公滩、要抓紧分到户”。是年底,“官山”只准分到附近村而不再分到户。组织合作造林,实行造林补助粮的办法,促进林业发展。
1951年5月,人民政府指示,确定地权、分山造林,公山以村或造林小组集体造林为主;已分到户的山场,以私人造林为主,私人造林所不及的,可用入股的办法、按股分红。1954年县政府决定,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确定入股分益比例:国有或村有荒山经营林业的山地不予分成,除提取公积金外,归劳动者按劳分益,私人投入的枝、条、苗,折价入股。私有荒山根据土质优劣、远近、高低、社员民主评议,确定荒山的固定分成为15-20%,最多不超过30%。劳力股为80-85%。私有荒山合作造林时,劳力互助合作造林,农林统算,以工换工。幼林入股,按成活率折算树苗,根据苗木大小,凭株数入股;成材树入股,劳力占有50-60%,树主占40-50%。由互助组、合作社经营,树权仍归私有。也可作价入股,5-7年还清。零星经济树入股,先评出农田的常年产量,由集体耕种的包原产量,个人耕种的包遮荫产量。地边零星果树按常年产量,树、劳分成。
到1954年5月,全县有林业合作社2处,林业互助组82个,农林互助组87个。是年秋,全县初级社发展到275处,入社农民7751户。有些村庄抢先进行林木入社。因政策宣传不透彻,工作简单化,林木折价不公平,引起了杀树风。到1955年,全县共滥伐各种树木70万棵。据此,县人民政府在《春季造林工作意见》中指出:“对私有树木入社,必须慎重,协商处理,报县委合作部批准执行”。继续贯彻谁种谁有、伙种伙有、村种村有的政策。对没有分的公有荒山,以区、乡为单位进行检查,有计划地分到组、社中去,以鼓舞群众造林积极性。是年7月又决定林木入社,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对已入社的树木,作价处理不当的,要妥善处理,以免引起乱砍滥伐。冬,县人民政府发布《木材采伐及木材管理办法》,基本制止了乱砍滥伐。
1957年冬至1958年春,实行林木冻结,集中搞林木入社。9月,实现人民公社化,一切山林树木归人民公社所有。接着是刮“五风”、“一平二调”,杀树作烧柴炼钢铁。据统计,毁坏成片林6万亩,砍伐大树300多万株,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大庄坡公社1959-1960年春毁林1万多亩,其中珠山大队毁林2000亩,是春一场大风毁房3000多间。陵阳公社官河口的大官庄饭店,因破坏了河滩防护林,一夜被河沙掩埋了门口,沭河沿岸沙压农田8000多亩。196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称林业政策十八条)下达后,重申谁造谁有的政策,谁平调谁兑现。7月,县人委发出了《关于处理权属迅速发展林业生产的意见》。除个别不宜下放的大片林木可以作为公社经济,统一经营外,其他林木下放给附近大队所有;原高级社所有的林木,一般归大队所有,由大队统一经营管理或分给生产队管理;小片分散的山、滩、沟坡树木归生产队所有;房前屋后、场园、村内社员原有的和新栽培的树木,永远归社员自己所有,产品归自己支配;新划给社员的自留地、饲料地上的树木,族林归族,支林归支;公社化以来大协作造的林,包括青年林、妇女林、民兵林等,凡权属没有明确的,一般划归所在地的一个公社、大队或几个社、队所有;凡林木入社没作价的合理作价,已作价而未付款的还款。在落实政策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制定护林公约,推行牛羊牵放、圈养。加强木材市场和林木采伐管理,除社员个人采伐自有的少量木材允许上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贩卖木材。1964年进行第2次林木确权发证。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无政府主义泛滥、管理混乱、“割资本主义尾巴”等,林木遭到严重破坏。其间毁林造田一直不断。全县毁坏片林面积5万多亩,滥伐、盗伐林木400多万株,刨毁桑树174万棵,刨掉棉槐500万墩,千亩苗木刨掉烧火。
1981年,推行林业专业承包责任制,先从果园开始,承包形式主要有专业队承包和大包干到户等。村和承包者签定合同,除上缴村里定额外,其余收入全归承包者所有。1982年进行第三次林木确权发证,稳定了山权林权,完成了林业“三定”工作。1984年6月县林业局建立林政股,配备专职林政管理人员。1990年后,基本控制了乱砍滥伐林木的现象。1995年,共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67份,木材运输证25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0余人次,查处无证乱伐事件6起,整顿木材加工经营单位98个。同时,各乡镇村,都制定了“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配备护林员3600名,对全县森林资源起到了保护作用。1996年办理采伐证98份,接待人民来信来访50人次,查处林木案件3次,木材加工企业换证18份,并与各乡镇签定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状》。
荒山滩开发 1984年,全县开展“五荒”(荒山、荒滩、荒坡、荒沟、荒水)开发承包,签定合同,发证到户,承包期一般30-50年,并允许转让或继承,允许请帮工或合伙经营。到11月,全县共划分自留山、滩28.68万亩,责任山、滩28.57万亩。颁发《山滩开发管理使用证》6万份,“五荒”开发专业户、重点户2120户。有236户退出耕地上山下滩,专营林果生产。
荒山拍卖 1993年底,根据县委、县府部署,县农委和林业局在小店乡吕西村搞荒山使用权拍卖试点。1994年6月,全县有9个乡镇的34个村推行荒山使用权拍卖,拍卖面积3.7万亩。对拍卖的荒山,购买者有使用权,但所有权不变;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种植区域化,实现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东莞镇赵家石河荒山拍卖效果在全县最好。该村地处莒北山区,360户,1375口人。山场面积2000亩。1994年,对土层较厚的500亩荒山使用权拍卖。几个月的时间全部整成高标准梯田,栽植苹果4.5万株,长势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