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节推进机构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档案浏览器

第三节 推进机构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方面的许多矛盾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党政机关中的机构重叠、职责不清、人浮于事、党政不分等状况,影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迅速改变这些不合理的现象,党中央、国务院把机构改革的工作逐步提上了议事日程。1980年,邓小平同志针对党内存在的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干部领导职务实际终身制等问题,提出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设想,要求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以下简称“四化”)标准选拔中青年干部。198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县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县级机构改革在全国展开。
  县级机构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县级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和潍坊市委扩大会议的要求,五莲县委于1983年12月拟订了《五莲县县级及县直部门机构改革工作方案》,1984年1月23日潍坊市委、市政府作了批复。随后县委成立了机构改革指导委员会,对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及应注意的问题作了详细部署。这次县级机构改革按照“重叠的坚决撤销,业务相近的尽量合并”的原则有序进行。改革后,县委设7个工作部门,县委书记1人,副书记3人,县委常委9人,县委成员平均年龄45.4岁,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7.8%。县政府设28个工作部门,县长1人,副县长4人。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平均职数由原来的3.8职降为2.6职,平均年龄44.2岁,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5%。对退下来的县直部、委、办、局的干部,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别做了妥善安排,全县有562人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原来那种机构臃肿、职责不明、人员老化、效率不高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观,实现了新老干部的合理交替。
  干部管理体制改革。1985年,县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采取层层负责、分级管理的办法,改革干部管理体制。一是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县委主要管理县直各部门党政正副职和各乡镇党政正副职。这些干部分别由组织部、企业政治部和人事局承担具体考察任务,其中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相当于局级的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属横向调整的由政府党组研究决定,其他干部由组织部、企政部、人事局、教育局、县联社分管。农村的党政领导干部由乡镇党委管理。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下达后,县委进行了认真学习贯彻,并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发〈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的意见》。意见要求,在干部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严格组织纪律,切实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合理交流工作。二是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的干部,通过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干部专修等形式,对全县干部加强政治、文化、业务培训,使广大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文化专业知识水平得到普遍提高。1985年,县委制定了《全县干部培训规划》,要求对45岁以下的干部进行全员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科学文化知识等。至1987年有1663名干部通过党校、干校、电大、函大等形式,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三是实行岗位责任制。1982年12月,国家劳动人事部发出了《关于建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的通知》。1983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县委、县政府根据以上《通知》《规定》精神,先后制定了《五莲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工作试行条例》《五莲县党政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条例》与《办法》规定了德、能、勤、绩各方面的考核标准。对履行岗位责任制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模范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给予记功、记大功、升级、晋职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工作渎职者予以批评或处罚。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工作在县直机关工作人员中的普遍推开,是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建立岗位责任制的过程中,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规定各类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然后按照每个人所承担的任务,确定履行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力,制定出个人岗位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任务,把工作指标落实到人,使党政机关各部门(包括乡镇)都明确工作任务、职权范围、应负的责任,明确完成任务的具体数量、质量、时间及标准,把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实行记分记绩、定期考核、定期检査,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通过实行这种科学管理手段,改变了长期存在的人浮于事、职责不清、赏罚不明、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的弊端,做到职、权、利结合,调动了每个人的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进一步转变了机关作风。
  工资制度改革。198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五莲县根据《通知》规定,7月中旬成立了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现行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党政群机关(含乡镇)和全民、集体、事业单位、行政公司工资制度改革会议,落实工资制度改革措施。一是实行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新工资按照其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基础工资,保障工作人员本人及其一定的赡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所有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标准。职务(岗位)工资,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并随着职务的变动而变动。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逐步增长,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0.5元,最多不超过20元。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二是为鼓励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对从事本职工作满5年的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和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三是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每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情况,适当增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为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打下基础。这次工资改革的原则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适当体现差别;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联系起来;要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普遍增加。新的工资制度规定,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另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与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
  这次全县列入工资改革范围的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调资面最广、增资幅度最大的工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