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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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为贯彻中共中央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全国人大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1979年7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五莲县于1980年12月通过选举,设立了“五莲县人大常务委员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补充、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促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稳固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1980年至1990年期间,五莲县先后召开了第九、十、十一、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县第九、十、十一、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别于1980年12月27日至30日、1984年5月27日至29日、1987年4月20日至25日、1990年3月13日至17日在县城召开,选举产生了第九、十、十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和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
  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为实现党对县人大工作的领导,建立了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常委会主任担任党组书记,是中共党员的副主任担任副书记或成员。每次换届结束后,根据人事变更情况,及时对党组成员进行调整充实。在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党支部,开展党员的组织生活。在选举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主要由县委推荐提名。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人及政府组成人员的候选人,也主要由县委提出推荐人选,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选举任命,体现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充分保证了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在县人代会期间,各代表团成立临时党支部,大会成立临时党委。临时党委在会议期间召开代表中的党员会议,要求党员在会议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履行代表职责,保证县委意图得以实现。
  依法行使审议、决定和任免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县委领导下,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行使审议、决定和任免权。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紧紧围绕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审议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等重大事项,听取并审议“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每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针对全县人民关心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作出决议、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实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1980年至1992年,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做出《关于加快山区生产建设的决议》《关于进一步搞好城镇规划和建设的决议》等共计60余项。同时,根据《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正确行使任免权,依法任免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干部。自1980年至1990年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共任命机关工作人员440人次。其中,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20人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218人次,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131人次,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71人次。
  依法行使监督权。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重点、难点和关系全县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法行使监督权,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了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全县的正确实施,保障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得以健康发展。在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中,采用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建立执法责任制、实行部分案件报人大备案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实施个案监督等措施,强化人大监督职能。1988年10月底,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进行执法大检查。成立了由县委书记李明启任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人员参加的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检查分为学习动员、自查自纠、互查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期间共召开座谈会、调查会1600余次,走访约访有关单位180余家,发恳求意见信一万余封。1982年至1992年,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行政诉讼法》《企业法》在全县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大检查,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保证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全县的贯彻实施。在进行工作监督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特定问题调查,监督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对各项工作开展、进展情况进行视察、检查、调查。1981年至1992年,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对全县中、小学采取听、看、访、议、帮的方法进行了4次大检查,在普及小学教育、校舍改造、教师队伍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方面提出了要求和建议。期间,针对关系全县发展大局的山区建设、城镇规划、林果生产、计划生育、乡镇企业、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工作进行的视察、检查、调查等达近百次,县级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意见246件。
  积极开展普法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积极参与和推动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结合工作重点学。根据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事项的内容以及组织视察调查的内容,有针对性的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学法,既加深了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记忆,又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议政水平。二是主任讲法带头学。1982年至1991年底,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县广播站举办的法律讲座上宣讲法律11人次,受教育群众达80万人次。县普法办公室还用宣传车把主任的讲法录音在全县各个集市上巡回播放,进一步扩大了宣传面,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称赞。三是组织视察督促学。县人大常委会负责普法工作的领导与县政府及公检法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对全县22处乡镇和县直7个系统的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视察,向县政府提出了推动普法工作深入开展的8条建议和意见。四是作出决议号召学。县人大共作出有关学习宣传法律方面的决议9个,教育全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
  设立乡镇人大组织。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外地经验,1987年,在各乡镇设立人大工作办公室,负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乡镇人大工作。1989年,召开全县人大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表彰了人大代表工作先进乡镇7处、人大代表先进组11个、优秀代表41名。1991年5月,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有关领导出席了县人大工作研讨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部分县人大代表、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有19位同志就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和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等方面提出了建议,进一步明确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能作用,促进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县委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乡镇人大的领导,切实加强乡镇人大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加强自身建设。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标准,加强机关自身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一是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和作风建设。建立学习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人大工作意识和人大代表主体意识,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加强组织建设。注重优化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把优化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放在重要位置,同时还重视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充实和健全。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常委会议事规则》《关于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的暂行办法》《关于人事任免的暂行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等规章制度和机关工作管理制度,使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轨道。
  五莲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依法行使各项职能,审议决定全县政治、经济以及社会重大事项,协助县委、县政府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对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全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