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深入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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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深入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自2003年,五莲县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不断完善就业服务机制,畅通就业信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能力和运转质量不断提升。

深化劳动用工制度
  就业再就业工作。2003年,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县委、县政府出台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形成了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基本政策框架体系。2006年,开展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从再就业优惠证制度的建立、发放到相关税费的减免、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等各个方面,完善了促进就业的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市场促进就业基础性作用,落实国家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形成了通过就业促进经济发展、通过经济发展有效拉动就业需求的良性运行机制。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就业引导力度,帮助就业人员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依靠政府安置就业的陈旧观念,树立适应市场需求的“有活干就是就业”的新观念,进一步促进了劳动力多形式、多渠道就业。
  农村劳动力转移。打破城乡分割,取消城镇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不合理限制,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的前提。自2003年,县委、县政府将农村劳动力转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县、乡两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提高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能力,改善城乡就业市场环境,提升农村劳动力就业程度;加强与外地的劳务联系,健全劳动力输出的长效机制;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在外地建立劳务输出培训基地,开展劳务输出订单培训,进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职业技能培训。2003年至2005年,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思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转业、转岗培训,着力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率。2009年,日照市实施《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五莲县推广“政府补贴购买培训成果”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再就业培训,推动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建立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开展跨企业社会化职业培训,把“送饭碗”变成让下岗失业人员自己“造饭碗”。
  劳动工资。自2002年起,企业工资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各企业根据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等宏观调整政策,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和工资水平。

强化社会保障体系
  五莲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最初的国有、集体企业逐步扩大到民营、个体经济以及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由机关事业单位扩大到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并实施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企业养老保险。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通知要求,五莲县自2003年1月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6%调整为7%。自2005年1月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7%调整为8%。从2009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从办理就业备案之日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参保缴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为缴费基数的60%、70%、80%、90%、100%五个档次,缴费比例为20%。
  农村养老保险。1997年至2009年,全县原农保没有开展集中性的参保缴费活动,大部分参保农保断保,参保缴费的主要是符合县委、县政府《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暂行办法》《关于改革完善农村干部补贴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享受参保补贴的农村干部。2009年,根据省、市安排,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调研,经过积极争取,2010年10月,五莲县成功争创为全国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04年7月,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由“双基数”改为“单基数”, 实现了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制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并轨,单位缴纳比例提高至23%,个人缴费比例保持2%不变。2005年7月,县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机制的意见》,对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运行机制进行改革,对单位负担部分,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差额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支付,单位缴纳比例提高至26%,个人缴纳比例提高至3%,在日照市率先实现了县乡统一征缴办法、统一发放标准、统一发放渠道。从2008年1月起,为确保收支平衡,将住房补贴和阳光补贴纳入了统筹基数。从2009年7月起,将新增津贴补贴纳入缴费基数,单位缴纳比例提高7个百分点达到33%,个人负担部分保持3%不变。
  医疗保险。2003年4月,制定实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在全县实行离休老干部医疗保障费统筹。2004年6月,县政府印发《关于企业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和《五莲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在全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医疗保险制度。2006年12月,制定实施《建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信用等级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五莲县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意见》,在全县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中全面推行信用等级管理制度。2008年10月,县政府印发《五莲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2009年1月起,全县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
  企业失业保险。2003年10月《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缴纳标准、待遇享受条件和失业待遇。自2003年起,五莲县根据中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逐步提高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支出在基金总支出中的比重,同时增加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双重功能。
  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从1996年1月开始实行,至2009年末,全县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400人。
  工伤保险。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2008年8月,针对工伤保险收不抵支的实际,对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一类行业保持0.5%不变,二类行业由1.0%提高到1.5%,三类行业由2%提高到3%,确保了工伤保险基金实现收支平衡。
  生育保险。2008年9月,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对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定额包干。顺产生育费用1200元,难产(专指剖腹产)生育费用2500元,符合享受生育补助金的男职工按上述标准的50%发给。
  全县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全县组织实施的抓征缴、保发放、促发展的一系列社保体系建设,为“五险合一、一票征缴”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