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积极推进审判和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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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积极推进审判和检察工作

  2003年至2009年,五莲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坚持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并重,不断加大审判和检察工作力度,为全县经济发展和“平安五莲”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依法履行审判职能
  2003年以来,五莲县审判机关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狠抓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改革创新三项重点,以构筑和谐社会为目标,围绕社会稳定,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取得了良好成效。2003年至2009年,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16000余件,审判执结15700余件,结案率为98%以上,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先后被授予全省法院集体二等功、全省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公正执法先进单位、全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思想宣传工作先进集体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干警队伍连续保持了29年无严重违法违纪。
  刑事审判,坚持以质量为中心,对受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严把质量关,实现了服判息诉率高、无错判的良好效果。2003年至2009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77件1516人。面对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实际,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业务沟通,审慎处理好敏感案件和疑罪案件,有效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
  民事审判,坚持以调解为重点,7年间共受理民事案件12000余件,结案11800余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先后邀请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参与调解、指导调解案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同时,创新实施“135调解法”,得到省高院的推广。特别是2009年针对涉农案件数量的增加,设立了“五个平台”、实施了“三环委托”,建立涉农案件分流联动调处机制,先后被中央、省、市政法委和最高、省、市法院转发。
  商事审判,注重调节经济关系,对企业起诉的商事纠纷案件,坚持快立快审,挽回企业经济损失;对被诉企业,尽量做好调解工作,让企业分期分批履行义务或运用债转股、资产租赁还债等方式,为企业复苏创造条件。同时,妥善做好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实现了企业破产“无震荡”审理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2003年至2009年,共审结商事案件2500余件、涉案标的额2.7亿元,其中,破产案件27件、审结18 件、盘活企业资产2.2 亿元。
  行政审判,坚持以和谐为目标,建立行政败诉考核机制,延伸行政审判职能,逐步建立起“行政和谐审判服务机制”,有效促进了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2005年12月,在全国法院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工作大会上,五莲县作为全国唯一基层法院进行经验交流;2006年,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2009年,创新的社会抚养费三级执行体制在全省作为经验推广。7年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837件,结案828件。
  审判监督,注重通过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对抗诉案件和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及时立案审理。2003年至2009年,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案件70余件,受理检察机关抗诉30余件。
  执行工作,坚持以维护司法权威为目标,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执行方法,创新执行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通过“集中执行”“阶段执行”“重点执行”等专项活动,提升执行效果。注重“情、理、法”的综合运用,针对执行案件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教育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争取执行和解。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执行合力。2005年建立健全了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2006年10月开通了全国执行信息管理网络系统,2007年又将联动网络向基层延伸,建立了执行联络员队伍,进一步提高了执行联动协作机制的效能。2003年至2009年,共执结案件5700余件,执行标的额2.69亿元。
  队伍建设,按照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求,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一是抓教育强素质。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抓手,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技能培训,通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和“作风建设年”等活动,广大干警的职业道德素质明显提高,工作纪律明显增强。加强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司法疑难研讨,组织庭审观摩、优秀法律文书、精品案件评比、考试和竞赛等活动,干警的审判作风明显改善,司法水平进一步提升。二是抓管理强作风。相继完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等制度,规范干警行为和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制度和奖惩措施,不定期开展纪律作风检查活动,将结果纳入岗位目标量化考核,为干警的奖惩、提拔、使用提供重要依据。三是抓监督促廉政。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票否决”。 积极拓展内外监督渠道,在内部,建立廉政预警机制,健全了干警执法执纪“电子档案”,扎紧廉政建设的“篱笆墙”。在外部,通过聘请执法监督员、向人大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等形式,构筑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监督体系。同时,以法庭为主阵地,大兴廉政文化,搭建廉政建设平台,提高了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经验做法被最高法院转发,并在全省法院推广。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
  2003年以来,五莲县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平安和谐建设及全县经济发展大局,依法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服务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先后荣获全国检察机关集体一等功、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基层单位、公正执法先进单位、十佳基层检察院、先进检察院、集体一等功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干警队伍保持了连续31年无违法违纪。日照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和五莲县委先后作出了向检察院学习的决定。
  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的重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以执法办案为依托,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打击与保护并重、惩治与防范并举,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充分发挥批捕、公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着力推进“平安五莲”建设。2003年至2009年,受理提请批捕案915件131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21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免诉、不诉案件1337件200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486人。推行检察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活动,建立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促进了平安和谐五莲建设。
  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深入开展。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查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等专项工作,从关系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积极稳妥地查办职务犯罪。2003年至2009年,立查贪污贿赂案83件90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88余万元;查处渎职侵权案12件13人,起诉9人。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发案单位个案预防、重点行业系统预防、重大建设项目专项预防、法制宣传社会预防”的全方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先后与15个单位建立了“廉政共建、协作预防”联系点,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协作。针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预防,推行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度,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不断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2003年到2007年,依法监督立案64件70人,监督撤销案件3件3人。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成立“维护在押人员权益中心”,积极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有效防止了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发生,维护了司法公正。
  服务保障经济建设,惩治危害民生案件。围绕全县经济建设和各项民生工作,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自觉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为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制定出台了《服务和保障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注重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服务企业机制,实行领导联系企业制度,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同时,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惩治危害民生犯罪,突出查办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职务犯罪。2009年,批准逮捕涉及民生犯罪案件78件114人,提起公诉103件138人。制定实施《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生的意见》,正确处理群众诉求,把促进和谐、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不断深化“来访者选择接访人”办法,建立实名据实举报检方付费制度,开通专用举报网站,设立“法律服务热线”,为群众营造了便捷的信访“绿色通道”。2003年至2009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00余件,均依法认真地做出妥善处理。
  强化干警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执法形象。坚持把公正廉洁执法作为推进检察工作、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和保障,加强对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干警执法能力和整体形象进一步提升。一是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全面加强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二是推进干警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争当学习型检察干警”活动,组织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以及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干警的履职能力,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执法作风和执法形象有了新的转变。三是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教育干警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四条禁令”“九条卡死”“六条禁令”等制度纪律的规定,认真落实 “一案三卡”监督办法。首创执法电子档案,加强以“廉洁从检”为主要内涵的检察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2009年,进一步完善《案件风险评估办法》,对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申、监所、民行等业务部门所办理的存在风险的各类案件,都纳入风险评估的范围,并对上述部门应当重点进行调查和评估的案件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省市委政法委、省市检察院转发这一做法,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在全市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