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打击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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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打击经济犯罪

  经济政策放活以后,各种经济形式得到了较快发展,然而经济领域的犯罪率也在明显上升。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对一些党员干部甚至是主要领导干部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把大量国家财产窃为己有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全党一定要紧抓不放,雷厉风行地加以解决。对那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干部,必须依法逮捕,加以最严厉的制裁。
  中共山东省委和昌潍地委分别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紧急通知》精神。五莲县委召开由各公社、县直各党委副书记和纪律检査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贯彻中央的《紧急通知》精神,要求在2月8日至10日期间传达到全县干部、职工和大队党支部书记。
  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中指出,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存亡,要集中力量抓紧査处大案要案。县委按照《决定》指出的“态度要坚决,打击要有力,重点要明确,步骤要稳妥,工作要细致”的要求,制定了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
  广泛宣传,统一认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精神,县委常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地委的一系列文件、决定和指示,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县委组织召开了两次全县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工作会议,要求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进行认真学习,利用多种形式,大造舆论,广泛宣传,为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奠定思想基础。各单位党组织注意联系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解决“不愿抓、不想抓、不敢抓”的思想顾虑,加深对开展这场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成立机构,协同办案。按照中央关于“这场斗争不搞群众运动、采取立案结案”的要求,县委成立了由分管书记挂帅,纪委、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门班子,各公社成立由一名副书记分工,纪检委员、组织委员、秘书等人参加的专案组,设立了办公室,切实做到层层有人管,案案有人抓。专案班子成立后,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政策、法律规定,开展办案工作。通过来信来访、调查了解和清账查库等各种办法,初步掌握了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三种基本形式:一是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对外实行经济开放、对内实行经济搞活的政策,上串下联、内外勾结,套购国家物资,进行投机倒把和诈骗活动。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集体财产,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三是利用一些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和制度上的漏洞,浑水摸鱼,进行犯罪活动。在排查线索的基础上,按照划分的工作范围,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统一听取案情汇报,集中查处重点案件。在办案工作中,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一包到底的“四定一包”责任制,加快了办案进度,保证了办案质量。为了充分发挥政策、法律的威力,各级领导和政法部门负责人亲自到基层单位宣讲中央《决定》,敦促一些经济犯罪分子和有严重经济问题的人主动投案自首。
  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强。各公社、县直各党委、各部门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统一行动,协同办案。一是对单位与单位之间牵扯的经济问题互通情报,提供材料和方便,避免单位之间推诿扯皮,加快了办案进度。二是根据经济犯罪案件比较复杂的特点,在办案中抓住关键罪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惩处。三是在办案的人力和经费上得到充分保证,凡是办案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都由主要领导靠上配合开展工作,尽最大可能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四是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五是及时解决暴露出的问题,保证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顺利进行。截至4月底,全县共发现经济案件线索42起,其中14起属于重点案件,重点案件的处理由县级领导具体负责。
  查处案件采取召开联席会、碰头会和派人下去具体帮助调查的办法,集体分析案情,研究迅速突破的措施,从速结案。活动开展初期遇到了说情、恐吓和无理纠缠等干扰和阻力。为了排除干扰,县委在党内普遍进行增强党性教育,对说情等影响工作进行的当事人给以严肃地批评,从而保证了查处案件的正常开展。
  掌握政策,依法办案。县委按照中央提出的“四个界限”,即划清工作失误同违法犯罪的界限,划清经济上的不正之风同经济犯罪的界限,划清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同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中由于某些制度、办法不完善而发生问题的界限,划清个人贪污同化“大公”为“小公”的界限。办案人员严格按照“四个界限”,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不搞逼供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工作。
  办案人员在工作中,严把“三关”。 一是把好立案关。对于从各条渠道汇集来的案件线索,坚持做到事先不带框子,不定调子,不主观臆断,通过调查研究来解决。反映属实的就抓住不放,坚决查个水落石出;反映失实的就及时结论,予以销案。二是把好调查关。按照县委统一要求,不管是政法部门办案还是基层党委、县直部门办案,不管是大案还是小案,也不管案犯的认罪态度好坏,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搞逼供信。三是把好定案处理关。对已经查清的案件,县委责成主管部门逐件进行复审。看符合不符合法律手续和办案原则,看材料是不是齐全,有没有缺漏现象,看所定的罪名与主要犯罪事实是否相符等等。力争做到定性准确,量刑得当,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截至8月2日,全县掌握1000元以上的经济案件64起。其中1000元至5000元的52起,5000元至1 万元的10起,1万元以上的2起。从性质上看,属走私贩私的2起,贪污受贿的21起,投机诈骗的23起,侵占集体财产的18起。这些案件涉及71人,其中脱产干部职工27人,党员21人。县委于7月和10月先后召开了两次公审、公判大会,大张旗鼓地处理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作用。
  通过打击经济犯罪,有力地遏制了贪污受贿、投机诈骗、走私贩私、侵占集体财产等犯罪活动,促进了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深刻的反腐蚀教育,保证了党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推动了全县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当时对政策把握不够准确,错把一些正常的商品流通当作“投机倒把”进行处理,这些问题在以后工作中逐步得到纠正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