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开展民主建政工作建立巩固民主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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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开展民主建政工作建立巩固民主政权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自上而下逐级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民主政权。
新中国建立前,五莲县建立起参议会,虽然实行民主选举参议长和县长,但由于受时局和条件的限制,民主远未达到完善的地步。新中国成立后,五莲县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开展了民主建政工作。
新中国刚成立,各地尚不具备普选的条件,因此《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暂时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过渡形式,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和人民参加管理国家政权最基本的方式。因此,定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民主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实现民主建政,对建立健全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加强人民民主监督,防止政治腐败,保证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巩固人民政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1949年12月17日至22日,五莲县在前长城岭村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8名代表全部参加会议。会议主要议题是:开展农副业生产,节约备荒;巩固发展人民武装,加强社会治安;兴办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农村冬学;恢复发展医药卫生事业,逐步发展医药合作社;整顿各种群众团体,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会议就此五项工作做出决议。会议选举张鲁东为主席,汤保镇、王度、刘本周、盛怀桂为副主席,战菲村为秘书,牟乃云为副秘书,选举出委员12人。
1950年12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62次会议通过《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作为建设基层人民政权的法律依据。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颁布《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同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山东省人民代表会议试行组织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
五莲县根据中央、省和胶州地委的统一部署,于12月初开始,全面开始民主建乡工作。
建乡工作分三段进行。第一阶段,召开干部、群众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民主建乡指示和《乡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提高他们对民主建乡重大意义的认识,明确方法和步骤;第二阶段,进行试点工作;第三阶段,全面开展建乡工作。11月27日,县委制定了民主建政计划,要求12月10日各区通过总结工作,完成一个乡的建政,积累经验,总结经验,12月下旬建乡全面展开,到1952年2月全部完成。县委、县政府组织干部搞试点。首先召开干部、群众会议,学习上级的有关指示,成立建乡筹备委员会,划分选区,选出代表,物色乡行政委员会候选人,同时搜集整理代表提案,接着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并讨论通过建乡后工作决议和所建立的各项新的规章制度,最后召开乡民大会,宣布乡政府成立,乡长就职。
1952年2月,五莲县民主建乡工作全部结束,共建立起128个乡人民政府。至此,全县县、区、乡、村四级人民政府全部建立健全。工会、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民主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也通过民主选举的方法先后建立。
通过民主建政工作,调动各阶层人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建政目的,扩大了人民的民主生活,推动了党和政府工作的开展及工作人员作风的改进,提高了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工作效率,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了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巩固了新生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