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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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是党和全国人民一致关注的问题。《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大社的优越性》一文的按语指出:“现在办的半社会主义合作社,为了急于办成,为了使干部和群众迅速取得经验,二三十户的小社多。但是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经营,不能使用机器,这种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有些地方可以一乡为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乡为一个社,当然会出现很多地方一乡有几个社的。不但平原地区可以办大社,山区也可以办大社。”后来又几次提出办大社的主张。
1958年3月8日至26日,中共中央成都会议确定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通过《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意见》指出,中国农业正在实现农田水利化,并将在几年内逐步实现耕作机械化,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规模过小,在生产的组织和发展方面将发生许多不便”,因此“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从这以后,全国农村迅速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
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地委关于“小社并大社”的指示中,五莲县委、县人委经过多次认真研究制定规划:先解决一村数社的模式,再通过试点,实行一村一社或数村一社。为了便于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县委、县人委还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机构整编,不断调整乡的规模。为建立大型的农业合作社打下了基础。
但是,这仍然跟不上“大跃进”的潮头,一乡一社的合作社规模也落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小小众合、大大相并的并社活动方兴未艾。而各地在落实中央并社的指示过程中,不仅规模不一,而且办法多样,有的称农场,有的称集体农庄,有的称公社,有的仍称合作社。1958年7月,《红旗》杂志、《人民日报》刊登文章,指出:“我们的方向应是逐步地、有秩序地把工、农、商、学、兵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8月9日,毛泽东由河南省到山东省视察。他在视察济南市历城县北园农业生产合作社,听取省委书记处书记谭启龙汇报“北园乡准备办大农场”时,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8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关于“还是办人民公社好”的谈话消息。8月20日,历城县北园乡办起了山东省第一个人民公社北园人民公社。8月17日至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认为这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需采取的基本方针”;规定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原则;快则三四年,慢则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就可以实现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并说:“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这次会议把“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推向高潮,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的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
中共昌潍地委根据中央和山东省委的指示精神,于8月27日制定建立人民公社的四条意见,要求“人民公社的规模,平原地区每社一般不少于6000户;山区每社一般不少于5000户;城镇一般1000户左右。”9月7日,地委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规划》,对建立人民公社的规模、时间、政策和体制等进行调整和补充。
到9月11日,五莲县由24个乡的408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了13处人民公社,全县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这13处公社是:星火(后改称许孟人民公社,以下仅标注地名)、大跃进(松柏)、红旗(高泽)、红星(洪凝)、火箭(街头)、五莲山(叩官)、卫星(汪湖)、富山(户部)、曙光(中至)、上游(潮河)、东风(管帅)、幸福(于里)、灯塔(石场)。公社下设311个生产队、2171个生产小队。10月1日,成立五莲县人民公社联社。根据统一领导、统一经营、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发展生产的原则,县委确定在公社联社内部设立办公室、组织、宣传、内务、政法、财政、商业、重工业、轻工业、农林、交通、邮电、粮食、人民武装等14个部,将13处公社改为生产管理区,各生产管理区下设若干个耕作区。不久这种模式自行消失,又重新恢复了公社、大队和生产队。
人民公社成立后,实行公社公有制,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劳动产品统一分配,并实行部分供给,大办公共食堂,造成了原来各高级社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严重的平均主义。同时,县和公社任意地、无偿地调用生产队的人力、物资、资金,大办工业,大办水利,大搞基建,严重地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人民公社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将劳动力按班、排、连、营编制,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这就为大兵团作战、大呼隆,提供了组织保证。
公社化初期,管理体制不够健全,而且规模偏大。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五莲县委按照中央的指示,开始纠正“五风”,并对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和规模进行了整顿,逐步建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这种集农、工、商、学、兵于一体,党政经济合一,政企不分的人民公社组织管理体制,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时期。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管理体制。党的机构设立党委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其中7至9人组成常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4至6人;行政机构设公社管理委员会。为了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和减少领导职数,公社管理委员会常委一般由党委常委兼任。管委会设办公室、工业、农业、水利、林业、水产、畜牧饲养、财政、供销、信用、粮食、宣教、内务、人武、福利、组织、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委员会共18个工作部门;并分成五条线,即农业战线、工业战线、财政战线、政治战线、宣教战线。全县大队统一规划,党组织设总支或支部委员会;行政设大队管理委员会,并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4至6人;统计兼会计督导员1人。全县6595个生产队,各设队长1人、副队长4至6人、会计员1人、保管员1人。
人民公社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军事编制,“全民皆兵”,全县所辖人民公社设立了武装部,每大队建立民兵连。生活上实行集体化,统一就餐。全县兴办公共食堂,办起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妇产院。
人民公社化采取大兵团作战的方法,从事工农业生产。农村小商小贩、集贸市场以至社员家庭副业都被取缔。为了配合大炼钢铁运动和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运动,在一段时间内,农民还被集中在田间地头安营扎寨,男女分别集体住宿,实行所谓的“办公到田,吃住到田,托幼到田”。冬季天寒地冻,帐篷和地窖难以御寒,才不得不允许妇女和儿童回家住宿。
在分配方面,取消工分制度,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方法,即“吃饭不要钱,工资加奖励”。部分公社实行完全的共产主义供给制,废除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原则。多数公社宣布人民公社实行全民所有,以公社为一个核算单位,突出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特点。实际上就是搞“一平二调”,造成原来的各个合作社(合并后叫大队或小队)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严重的平均主义。同时,社员的自留地、耕畜、大农具、树木等,也都被收归公社所有。在各种“大办”中,政府和公社还经常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物资和劳动力,甚至占用社员的住房、家具,等等。造成对农民的剥夺,使农民惊恐和不满,纷纷杀猪宰羊、砍树伐木,给农业生产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1984年4月,五莲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精神,开展了改社建乡工作,将全县15处公社、1个镇,改为6个镇、16个乡,原593个生产大队改建为629个设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村,人民公社制度从此废止。
实践证明,当时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在所有制关系上盲目求纯。同时限于当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脱离了中国广大农村的实际,违背了农民意愿和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规律,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因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脱离并超越了经济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尤其是人民公社实行的高度集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导致农业生产上一窝蜂、大呼隆,劳动成果分配上不能实行多劳多得,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