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正确处理“苑克茂案件”?全面开展“新三反”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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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正确处理“苑克茂案件”
全面开展“新三反”斗争

1952年11月17日,山东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央呈报《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意见的报告》,内称:根据极不完全的材料看来,本省区、乡、村等基层组织干部(某些县以上干部也在内)的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现象,已发展到极为普遍和极为严重的程度;但是不少领导机关,对于基层干部这些严重的错误,采取了官僚主义的态度,熟视无睹,漠不关心。甚至有些党政领导机关,在群众向领导机关控诉或采取其他办法向那些违法乱纪的干部进行斗争时,还无原则地姑息,替干部辩护。事实证明:官僚主义的作风是滋长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温床,反对官僚主义是纠正基层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关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各地强迫命令、违法乱纪与官僚主义的严重情况;二是山东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对官僚主义,纠正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意见。
1953年1月5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中央认为,山东分局这样集中地暴露党政组织中极端严重地危害人民群众的很多坏人坏事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是很好的,是完全必要的。这件事应当唤起各级领导机关的注意。这个问题,不但是山东的,而且是全国的。党在“三反”中基本上解决了中央、大行政区、省市和专区四级许多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和浪费两个问题,也基本上解决了许多领导者和被领导的机关人员的官僚主义的问题,但对于不了解人民群众的痛苦,不了解离开自己工作机关稍为远一点的下情,不了解县区乡三级干部中存在着许多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坏人坏事,或者虽然对于这些坏人坏事有了解,但是熟视无睹,不引起义愤,不感觉问题的严重,因而不采取积极办法去支持好人,惩治坏人,发扬好事,消灭坏事,这些方面的官僚主义则在许多地区,许多方面和许多部门,还是基本上没有解决。《指示》要求各地各部门仿照山东做法,在1953年结合整党建党及其它工作,从处理人民来信入手,检查一次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分子的情况,并向他们展开坚决的斗争。时称“新三反”斗争。
五莲县和全国一样,从1952年12月起,在干部群众中进行了层层发动,1953年3月至4月间运动进入高潮。全县人民向着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强迫命令作风以及违法乱纪分子展开了面对面的斗争。通过这场斗争,使坏人坏事受到了党纪国法的制裁,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更加密切,各级干部的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民主气氛更浓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
运动开展之前,县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全县各级干部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作了分析。认为在我们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机关和干部中,积极的健康的因素是主要的,占主导地位的;那些消极的不健康的现象是少数的。但是由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在部分领导干部和基层组织中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作风和违法乱纪事件也仍然存在。这是与我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光荣传统不相称的。它的存在势必会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坚决反对,彻底克服。因此,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层层作了思想检查,并从检查处理人民来信入手,充分发动群众,大胆揭发违法乱纪行为。
中央发动“新三反”运动(反官僚主义、反强迫命令、反违法乱纪),实际上是“三反”、“五反”运动的延伸和继续,县委也及时发动群众认真投入到运动中去。期间,政法部门严肃正确地处理了管帅区于里沟乡乡长苑克茂诬陷迫害群众,逼死人命一案,标志着五莲“新三反”运动的实质性进展。
1952年12月25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受理山东省人民检察署胶州分署起诉的“五莲县第十一区(即管帅区)于里沟乡原乡长苑克茂两次捏造事实,陷害农民苑芳义”一案。这个案件是由苑芳义的伯父到胶州专署告发的。五莲县委、县政府在胶州地委、专署的领导与直接派员帮助指导下,对案件作了认真的调查,并严肃地进行了处理。
农民苑芳义是十一区于里沟乡张庄村人,中农出身,其父苑德祥、母刘氏都是忠厚老实的农民。解放前(1944年)由于封建迷信思想,全家三人曾由亲戚引领加入“圣贤道”。但他们不是“办道”人员,历史上也没有罪恶。1947年苑芳义参加人民解放军,1949年回家务农。
苑克茂解放前曾干过顽伪匪军,一贯欺压群众,敲诈勒索,绑架抢劫,作恶多端。解放后伪装进步,投机混入党内,窃取了乡村领导权,担任于里沟乡的乡长。手中有了权力后,他更加有恃无恐,在乡里横行霸道,欺上压下,绑打群众,奸污妇女,窃取革命果实,贪污军属生产收入的粮草,违法乱纪至极。
1948年,苑芳义之母刘氏,因反映苑克茂乱搞妇女,被苑克茂逼到妇女会上斗争,并被毒打得不能行动。苑芳义之父苑德祥又曾拒绝替苑克茂存放赃物,因而苑克茂怀恨在心,早就存心打击报复。
1951年4月,在镇压反革命和取缔道会门中,苑克茂假借群众名义向区委诬告苑芳义是“圣贤道师”,勾结反革命分子进行“道会门”活动。区委向上级呈报,县政法部门没有调查就错误地批准逮捕了苑芳义,并错判苑芳义一年徒刑、缓期执行。苑芳义被捕后,苑克茂更加嚣张,接连召开两次村民会,诬蔑苑芳义是反革命分子,说他这次被捕是“肉包子打狗”,有去路无回路,并宣布苑德祥家庭是反革命家庭,应受管制,谁要到他家去,就与反革命分子一律同罪;他家人若到别家,就开他的“巴棍子会”(用棍打的意思)。第二次开会时,苑芳义之母刘氏因病请假,苑克茂逼令她参加,并骂刘氏不老实,说:“早晚要砸死她”。苑德祥夫妇含冤受屈,又加之想念儿子,抱头痛哭,一夜未眠。次日,刘氏将儿媳、丈夫骗出,上吊自杀。苑德祥见其妻已死,也用刘氏上吊绳子的另一端吊死。
同年7月,苑芳义被判缓刑回家,苑克茂仍不死心,继续设法进行陷害,企图斩草除根。1952年2月,苑克茂借本村两民兵持枪走火事件,以打骂和持枪恫吓手段,逼迫该两民兵诬赖是受苑芳义拉拢,企图打死乡村干部,并私造状词,强迫该两民兵按上指印。布局已成,苑克茂就到县公安局工作点进行诬告。工作点的干部在调查中不走群众路线,又偏信苑克茂之母、妹(均是妇女干部)等假话,将苑芳义扣押,报区处理,区又照样呈报县政府。县政府采取官僚主义态度,批示于4月16日逮捕苑芳义。在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的引供逼供下,苑芳义被迫招供,又被错判三年徒刑。直至1952年12月,这一事件才真相大白。
这一事件的发生,充分暴露了官僚主义所造成的严重恶果,更加证明了中央指示开展“新三反”斗争的必要性。五莲县委随即开除了苑克茂的党籍,县政府撤销其乡长职务,并依法逮捕。后经法庭审理,苑克茂诬陷迫害群众,逼死人命一案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必须严惩。1953年12月,罪犯苑克茂被依法处决,对错判错押的苑芳义立即予以释放。在处理这一案件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先后在于里沟乡召开了附近3个乡、10个村千余人的群众大会和8个村的代表会,有关人员分别对自己的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向群众做了深刻检讨,并报上级请求处分。
随着苑克茂案件的处理,县委引导全县干部大张旗鼓地开展了自上而下的自我检讨和自下而上的群众批评,“新三反”斗争进入了高潮。“新三反”斗争有的放矢、切中时弊,从处理人民来信入手,全面检查了一次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分子的情况,并向他们展开坚决的斗争。在反对坏人坏事的斗争取得胜利阶段,又将好人好事加以表扬,使全县广大区、乡、村干部提高了思想觉悟,划清了是非界限,发扬正气,压倒邪气,转变领导作风,密切党群关系,推动了社会主义改造和各项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