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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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教育经费

1989年以来,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以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经费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农村和城镇教育事业费附加,以及社会捐资助学等方面。

政府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包括教育行政费和学校经费。学校经费主要包括教师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人民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基建、维修费等项目。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教育经费的“两个增长”,即“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进一步提出了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除了上述“两个增长”外,还要“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申了“三个增长”。
1991年至1995年,县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共计9326万元,平均每年增长22.5%。国拨教育经费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1995年,全县中小学经费划归县教委管理,1997年,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将全县农村中小学经费下划各乡镇财政管理。
2005年7月,将乡镇离退休教师工资上划县,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县直部门标准统一发放。10月,将全县在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12月,县政府办公室转发五莲县教育局、五莲县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共拨入“两免一补”资金92.5万元,资助贫困学生3595人。

事业收入

主要包括学杂费、住宿费、借读费等收费收入。
1989年,国家教委、物价局、财政部发出通知,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收取杂费”。是年7月,山东省下发通知,规定了收费项目、标准。学校的学杂费收入,全部由学校按上级规定使用范围,自行支出。
1990年以后,学杂费标准不断提高。各级政府、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一方面加大了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方面实行收费公开,使学校收费有政策依据,数目有标准规定,使用有规定范围。
据鲁政办发〔2004〕65号文件和日政办发〔2004〕65号文件要求,全县于2004年秋季开始在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
2001年6月,五莲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县一中三中进行国有民办办学体制改革的意见》,学校的办学模式为“学校国有、校长承办、办学自主、经费自筹”。从2001年起,县财政对两处高中的拨款以当年度财政全额预算为基数,采取按比例逐年递减10%的办法,至2005年完全停拨,学校教师工资、教育事业公用经费、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等全部自筹。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1986年,全县开征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统筹统支”。自1995年开始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管理体制,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下达征收计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乡镇财政负责征收。1996年前由各乡镇财政所上缴县教委,县教委集中上缴县财政局,县财政按用款计划拨给县教委安排中小学使用。1997年开始,各乡镇将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上缴县财政局,纳入预算管理,除拨给县教委10%外,其他连同预算内经费一起拨付中小学,主要用于民办教师工资福利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以及职业学校房屋维修等方面的支出。2002年,随着农村“费”改“税”制的实施,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停征。

城镇教育费附加

1994年,全县开征城镇教育费附加,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征收,主要用于改善国办学校的办学条件。2006年停止征收。

地方教育费附加

自1998年开始征收,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1%征收。其中的10%用于职业学校发展,其他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学校内部设施,提高基础教育水平。县财政每年都足额拨付到教育部门,截至2005年,共拨付资金2935.1万元。

捐资助学

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捐资、集资办学,也包括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