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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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教师待遇

五莲县委、县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县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使教师职业逐渐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之一。

政治待遇

随着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教师的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不断提高。积极吸收教师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大批教师圆了党员梦,成为教育事业中的一支骨干力量。截至2005年,全县5853名中、小学教师中,有中共党员1909人,占总人数的32.6%,有为数不少的教育界共产党员被评选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在历届人大、政协中,教育界代表一直占有一定比例,且保持了教育界有人大副主任和政协常委、副主席的席位。自1990年至2003年,有66名教师当选为五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第十二届18人、第十三届17人、第十四届19人、第十五届12人;有93名教师当选为五莲县政协委员,其中,第三届25人、第四届23人、第五届21人、第六届24人。
定期评选优秀教师。每年教师节期间,全县都要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300名,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从1989年至2005年,有20人荣获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43人荣获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90人荣获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5100人荣获县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有6人被省政府评为特级教师。
教师家属、子女户口农转非。1989年至2000年,全县教师家属及子女户口“农转非”790户,1327口人。

经济待遇

公办教师待遇1989年,全县教师实行薪级工资,月均141元。1993年实行工资制度改革,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主要由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月均达到249元。同年,在乡镇、村任教的教师职务工资全部向上浮动一档,在农村工作满8年者,予以固定一档职务工资。之后,国家连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了5次调整标准,到2005年,全县教师工资水平达到月均1001元。
教师住房得到改善。1989年,教职工大都住单位宿舍,有的租住民房,面积较小、条件简陋。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家住房制度的改革,全县加大了解决教师住房的力度。至2005年,全县13处县属学校,共有教职工2314人,离退休教职工315人,带眷家属2106户,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144570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1.93平方米,成套率达69.75%。但乡镇绝大部分教师没有享受到福利分房。
民办教师待遇自1990年始,全县民办教师享受教龄补贴和医疗费补助;1994年教师节前和1995年3月,分别为民办教师月增工资50多元,民办教师月工资由原来的121元提高到228元,达到农民人均收入的2.25倍。1997年,民办教师月工资平均提高83元,达到356元,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2倍。1998年1月,又为24名因超龄不能选招和已退休的民办教师提高了工资和退休金,标准同公办教师。1992年起,实行了民办教师退休制度,至2002年,全县退休民办教师26人。
据莲政办[2002]29号文件规定:2002年转招的512名民师,本人原系农业户口的,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其在农村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可同时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原受聘的教师职务自然认定为现任教师职务,其工资待遇三年内达到公办教师工资标准。具体步骤是:2002年,只办理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有关手续,不提高工资标准;2003年,提高增资部分的50%;2004年,达到公办教师工资标准。工资待遇未到位期间,所承包土地予以保留。

职称评聘

1988年,县内首次对教师实行职称评聘。从1993年起,每年进行一次。据2005年统计,全县小学教师2202人,其中小学高级(及以上)、小学一级教师分别为1536人、517人;中学教师3651人,其中中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分别为988人、1640人。2000年始,教师职称实行评、聘分开,学校根据编制聘用,一经聘用,即与相应档次的职务工资挂钩。
1998年,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行以岗位目标责任制、教职工聘任制、校内结构工资制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2000年8月,县教委出台了《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工作实施方案》,竞争聘任的重点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聘期统一截至2000年8月底,自9月起对竞争聘任上岗的人员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执行新的聘期,聘期为2年。截至2005年,共有537名教师被高职低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