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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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环境管理

管理机构
五莲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该局1981年设立,1993年县、乡机构改革时更名为五莲县环境保护监测中心,1997年恢复为五莲县环境保护局。内设办公室、环境管理科、法规科、信息科四个科室,下辖县环境监测站和县环境监察大队。干部职工由1988年的19人增加到2005年的67人。
生态县建设规划
1988年11月7日,经山东省政府批准,将五莲山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1999年,省政府对五莲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作了批复。8月11日,县政府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意见;12月,山东省环保局对五莲县生态示范区建设进行验收。2000年,五莲县被国家环保总局授予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2001年,县政府制定了《五莲县洪凝镇大青山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和《松柏乡长城岭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2002年6月,县环保局对县境内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展开了调查。年底,制定了县《生态功能保护区(长城岭、大青山、五莲山)建设规划》,形成了《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同年,县委、县政府下达了《关于开展生态示范乡(镇)、村创建活动的通知》。2003年,县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五莲县生态功能保护区板栗基地建设规划》、《五莲县城水源源头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五莲县城市污染综合治理规划》、《五莲生态县建设规划》。2004年五莲县被批准为全省生态县建设示范县。2005年,开展了《五莲生态建县规划》、《环境优美乡镇规划》编制工作。
环保目标责任制
1989年是五莲县推行环境目标责任制的第一年,环保责任书指标共分13大类,30个单项指标,其中综合指标9项、废水治理9项、废气治理12项。分解落实到11个部门、3个乡镇。细分解为45个单项指标,其中综合指标14项、废水治理14项、废气治理17项。经检查考核,至 1991年底,责任书中30个单项指标除了陶瓷厂多孔窑(一座)因技术问题烟尘治理没有完成之外,其余29个单项均已达标。
1998年至2000年,环境保护责任书共4项36条指标。1999年3月,县政府与12个有关部门签订了1998年至2000年县长环境保护责任书,共完成环境保护投资9416.3万元,占县内生产总值的1.34%。其中,工业环境污染治理投资1523.8万元,生态示范区建设投资1515万元,城市环境保护基础建设投资5619.8万元,环境管理投资757.7万元。全县各项环保指标顺利完成。
2001年2月28日,五莲县县长与日照市市长签订了2001年至2002年度环境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指标共41项,涉及全县22个部门和单位。2003年,日照市政府对2001年至2002年度县长环境保护责任书进行了考核验收,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指标、城市环境建设指标和环境管理指标五大类基本达到和完成责任书指标要求。是年,县政府被市政府表彰为生态市建设县长目标责任书考核验收先进单位。
2003年4月30日,县政府分别与11个部门、9处乡镇签订了县长环境目标责任书。按照《五莲县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要求,全县进一步加大了生态示范区的续建工作。是年,建成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厂1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县政府成立了以环保、工商、电力、城建、土地、公安、法院组成的全县石材业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五莲县石材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石材业环境污染综合治理。
2003年至2005年,县环保局协助完成污水处理厂的项目建议书及市场考察,并通过了环评。至2005年12月底,第一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开始调试,第二污水处理厂已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
1995年,五莲县开始对工程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项目兴建之前对其选址、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估价)。至2002年,全县共审批建设项目118个,实际审批87个,其中省批13个,市批9个,县批65个。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22个,执行率为100%;已建成并通过“三同时”(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投产、同时使用)验收的80个,“三同时”执行率100%。建设项目总投资8.3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7180万元,占总投资的8.65%。
关停污染企业 1996年,县环保局开展了“十五(土)小”企业(国家明令禁止的规模小,生产技术、设备落后,资源、能源消耗浪费大,严重影响和破坏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5种生产企业,如小建筑、小化工、小造纸、小煤窑等)专项执法活动,对全县7家土炼焦等“十五(土)小”企业进行了关停。2001年,开展了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对6家“十五(土)小”企业依法进行了拆除、关停。自1997年凡属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至2005年,拒批小化工、小造纸等企业30多家。
排污费征收
1989年,县环保部门对19个单位征收排污费24万元。1990年,县环保局与中国工商银行五莲县支行达成协议,采用委托收款办法征收排污费,造纸、水泥、化工等为第一批征收行业。1994年,排污收费在稳定、监理、调整的基础上,对有“三废”排放的乡镇、村办企业依法进行了开征,年底五莲县环保局被评为“全省排污收费先进集体”。1995年,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规定,县环保、财政、工商物价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已征收排污费单位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的收费额,新开征了宾馆、饭店、旅馆的排污费。1999年,开始征收石材业排污费。至2005年,全县累计征收排污费1200万元。
环保法制化建设
县政府先后出台了《五莲县加强城区噪声管理办法》、《五莲县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五莲县石材加工环境管理暂行办法》,授予县环保局“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县人大每年都组织开展人大环保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至2005年共办理人大建议43件,政协提案24件,人民来信来访1000多人次,关停拆除“十五(土)小”企业18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36起。2002年县环保局顺利通过了山东省法制办和山东省环保局共同组织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