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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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人民法庭

县法院根据山东省委(1988)第2号文件精神,经县编委批准,至1989年,先后派出人民法庭20处。除罗川、山庄、槎河乡外,实现了一乡一庭。1996年2月3日撤销13处法庭。是年3月11日分片设立洪凝、街头、叩官、院西、汪湖、管帅和石场7处中心法庭。1998年8月31日撤销石场、汪湖法庭,合并为洪凝、街头、叩官、院西和管帅5处人民法庭。2002年4月管帅法庭迁址于里镇,更名为于里法庭,院西法庭迁址高泽镇,更名为高泽法庭。至2005年,全县5处法庭建设共征地18亩,投资320.1万元,建起了总面积4259平方米的标准法庭。配备桑塔纳警车6辆和面包车2辆,微机31台、打印机5台、笔记本电脑5台,并入了局域网,实现了办公自动化,达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五化法庭”标准。
90年代初期,法庭工作重点是理顺辖区农村民事法律关系,帮助农村理顺了房屋宅基地纠纷、土地、果园承包纠纷,运用诉外调解的方式清理三角债。
1996年2月,对7处中心法庭庭长实施了竞争上岗。法庭审判人员实行了优化组合,对在法庭工作的干警给予了优惠政策。加强了交通、通讯、审判庭等装备建设。这一做法,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在济宁市召开的全省法庭建设工作会议上作了书面发言。
2001年至2005年,各法庭在自己的辖区开展了便民诉讼,到非驻地乡镇建立了便民诉讼接待站和巡回法庭办公室,代办立案手续,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老弱病残的当事人,帮助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受到驻地党委、政府群众的赞扬。
1989年至2005年,全县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19050件。其中:民事案件10726件,经济纠纷案件8308件,结案标的额18070.83万元,刑事自诉案件16件19人。执行各类案件3775件,执结标的额5621.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