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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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司法鉴定

1998年以前,县人民法院主要从事法医临床活体检验。1992年至1993年,完成法医鉴定20件。1994年,成立法医门诊,至1998年,完成法医鉴定600余件。1998年,成立技术室,除从事法医鉴定工作外,还开展了文件鉴定、物品价值评估及拍卖等业务的对外委托工作。2005年10月,法医临床鉴定由社会机构承办,法院不再从事法医临床鉴定业务,只从事法医鉴定的对外委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