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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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经济审判

1989年至2005年,县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0397件,结案标的额461748万元。其中:购销合同3645件,借款合同1952件,农村承包合同1758件,加工承揽合同183件,财产租赁合同177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83件,破产8件,其他2491件。20世纪90年代初,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经济纠纷案件较少,县人民法院主要是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989年至1992年,共审结农村承包合同案件(村民欠村集体款)1446件,占审结经济案件的54.5%。1993年,根据经济审判工作需要,深入厂矿企业清理“三角债”和理顺经济法律关系,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693件,结案标的额达937.23万元。1995年,审理首起石材工业花岗石矿破产案,清理债权债务100万元,为审理破产案件积累了经验。1997年,石场乡489户果农因使用劣质苹果套袋导致苹果质量下降而集体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及时审理,依法为果农追回经济损失19万元。1998年至2000年,经济纠纷案件迅速上升,三年共审结案件1776件,结案标的额为17819.9万元。并先后对县剪刀厂、红柱石矿等7个厂矿公司进行了破产审理。2003年至2005年,在经济审判中把为企业服务作为工作重点,专门制定了《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意见》和《开辟企业诉讼绿色通道》,为16个县属困难企业缓、免诉讼费5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