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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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事审判

1989年至2005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2475件。其中:离婚案件5391件,债务纠纷3495件,继承纠纷130件,其他家庭纠纷572件,房屋纠纷135件,赔偿纠纷2216件,诉讼标的额11385.82万元。1989年后,县人民法院制定了《合议庭、审委会研究决定民事案件分工范围》、《开庭顺序及一般法律用语》和离婚、继承、赔偿、债务等案件的举证须知制度,推行“一个公开,三个为主”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即:对各类诉讼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审理;庭审调查与庭外调查相结合,以庭审调查为主;法院搜集和调查证据与当事人举证的作用相结合,以当事人举证为主;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与发挥合议庭的作用相结合,以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为主。当年审结案件418件,调解结案357件,判决案件32件,其他方式结案29件。1997年至2005年,民事审判逐渐扩展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害名誉权、动物损害赔偿、借贷、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等新型民事案件。在民事审判中,始终贯彻调解为主的指导思想,把司法为民原则落实到案件实践中,方便了群众诉讼,维护了合法民事权益,所审结的民事案件未发生民转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