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土地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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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土地利用管理

地权管理
1990年6月,县城建成区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1991年,全县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对集体所有土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对他项权利者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是年,开始全县国有土地登记。至2002年,累计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本,集体土地使用证2083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改住房和购买的商品房,颁发城镇居民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7000余本。
在县城地籍调查和发放土地登记证的同时,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县土地管理局制订《五莲县村庄调查技术设计书》,采用宗地勘丈法,在全县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工作。1991年,对全县行政村进行村民宅基地调查登记,核发宅地使用证20余万本。1994年,对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调查登记,审核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634本。1994年至1996年,先后对“于里、高泽、街头、许孟”等镇驻地进行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共调查土地4665宗,面积1782公顷。
建设用地管理
1989年后,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级可审批占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1999年1月,依照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县级不再有审批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的权利。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2002年7月1日起,除划拨目录外的所有经营性用地外,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005年,国家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