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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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权益保障

发放《老年人优待证》

根据全市对70岁以上老年人优待的规定,1994年,县民政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摸底,开始为全县7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优待证。至1995年底,全县22万名70岁以上老年人领到优待证。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后,开始对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实施优待,发放《老年优待证》,至2002年,先后有23万名60—69岁老年人领到了优待证,占应发证的95%。2003年,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换发由省老龄委办公室印制、全国通用的新版《老年人优待证》7000本。

发放长寿补贴金

1996年始,县民政局对百岁老人发放长寿补贴金。1996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1998年,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2005年为每人每年1400元。截至2005年,先后为21名百岁老人发放长寿补贴金273万元。

减轻老年人负担

1987年开始,全县对70岁以上老年人减免了统筹提留及各项集资,先后为老年人免除负担1750多万元。税费改革后,又为7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减免税费180万元。

法律援助

1999年,五莲县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县、乡老龄委(办)负责人分别兼任法律援助领导小组成员;各乡镇设法律援助工作站,分别指定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岗;全县632个村都设立了村级法律援助联络员,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代理诉讼案件等服务。到2005年,共为老年人代理诉讼案件65件,解答法律咨询813起,免费代写法律文书227件,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怀照顾

1998年,县老龄办与县电信局联合为80岁以上老年人优惠安装电话250部。2003年,县老龄办、风管委联合发文,对到五莲山、九仙山旅游的老年人按60岁至70岁和70岁以上两个年龄段,分别给予门票半价和全免的优惠照顾。每年老人节期间,县政府专门下发文件,开展为老年人送温暖活动,对乡镇敬老院、百岁老人和贫困老年人进行走访慰问。全县广泛开展尊老敬老活动,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1997年,县人大对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视察,促进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2004年6月,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开始筹建,建筑面积1824平方米,投资2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