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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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老有所养

管理机构

五莲县老龄问题委员会成立于1987年12月,内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局。1989年12月,成立县老龄委员会办公室,为县政府直属正局级行政单位,定编5人。1993年机构改革,撤销县老龄委办公室,在民政局设立股级行政科室老龄科,行使原工作职能。

政策法规

199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对老年人的各项权益做出明确规定,这标志着老年人工作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依法保障的新阶段。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山东省老年人保障条例》,使全省老龄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为全面贯彻国家、地方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真正做到“老有所养”,全县不断健全老龄问题管理制度,强化措施,加大投入,初步形成了集养老保险、家庭赡养、五保供养、社会救助四位一体,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有力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各项权益和基本生活需求。

养老保障

家庭赡养 全面实施了《家庭赡养协议书》制度。至2005年,全县已有56万名60岁以上老年人分别与子女签订了105万份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率达80%以上,兑现率达到90%。
五保供养 1989年至税费改革前,全县加强了敬老院建设,提高了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全县五保人数在1300—1500人之间,占农业人口的3.2%—3.7%,分散供养900人左右。全县共有74处敬老院,其中,乡镇办10处,村办64处。乡镇敬老院的费用,税费改革前,主要来源于乡镇统筹;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及食物主要来源于村提留,由村集体负责供应粮油、柴草、衣服、零花钱等;分散供养标准,因各村的经济条件不同而异。不管采取何种供养方式,都能满足五保对象的生活所需。
2003年至2005年,特别是“星光计划”实施以来,县民政局科学制定敬老院建设规划,按照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加大投入,乡镇敬老院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整体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003年,县民政局被省民政厅评为全省实施“星光计划”先进单位。2005年投入资金520余万元,对全县10处乡镇敬老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扩建。建设房屋500余间,新增建筑面积13万多平方米,可集中供养五保对象800人,乡镇敬老院的基础设施已具备对全县45%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能力。
社会救助 城区 将县城孤寡老人和贫困老年人纳入城市低保。自1999年建立城市低保制度以来,对月收入低于156元的县城孤寡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每年县财政拿出36万元对60余名城市老年人进行重点保障,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农村对“五保”和贫困老年人实行社会救助。2003年,在农村建立特困救助制度,把农村“五保”和贫困老年人列入救助重点,筹集资金183万元,对510名农村“五保”和贫困老人实行了定期定量救助,每人每年发放240斤粮、180元钱的生活补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居),还对老年人实行了集体补贴,至2005年,全县共有30多个村为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年发放补贴14万余元,如洪凝镇集后居,自1997年就开始,为6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发放300元钱、240斤粮、12斤花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