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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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劳动工资

工资调整

1990年,企业职工工资在1989年9月30日现行工资基础上增加一级半标准工资。1994年8月,将企业职工的等级工资套改为岗位技能工资,人均月增资15元。1997年,全县企业职工普调2级工资,人均月增资26元。1999年9月,全县所有企业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上调2级,人均月增长40元。

工资改革

1994年开始,在企业中设立技能工资,试点推广岗位技能工资制度。1997年,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技能工资基础上设立了岗位工资。2002年起,劳动保障部门停止审批企业档案工资,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的方式,依法确定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2004年起,由日照市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职工收入增长机制。以2003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975元为基数,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为9%,上线为15%,下线为5%;以2004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719元为基数,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为10.5%,上线为16.5%,下线为5.5%。自1995年起,在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支付能力的企业中,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995年为170元,1996年9月至1999年6月为200元,1999年7月至2001年9月为260元,2001年10月至2002年9月为340元,2002年10月至2004年12月为380元,2005年为420元。

工资形式

1993年起,企业工资分配形式逐步放开,实行自主分配,政府调控。工资制度逐渐由以前的“等级工资制”改为“岗位技能工资制”。到1997年,全县所有企业均执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工资分配形式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岗位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