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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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劳动就业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1991年以前,企业职工分固定工、合同制、计划内临时工、小工四大类,企业劳动用工必须由县劳动局下达指令计划方可招用,对待业青年的安置,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
自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全县实行了全员合同制。至1998年,企业可自主招用职工,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手续。2000年,放开了地方城镇户口的就业权限,地方城镇户口的职工也可办理就业手续。2004年,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先后取消了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审批项目、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先报后批、批后再招”的程序、“先城镇,后农村”的规定和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限制,打破身份界限、户口界限、企业性质界限,逐步建立起了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格局。

就业与再就业

1989年以来,全县落实一系列就业与再就业政策和措施,失业人员获得了更多的培训和就业机会,逐步实现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发展。
1998年,县劳动局开展了劳动事务代理工作,具体开展的项目有代缴社会保险、代为出具档案记载证明、出国政审、代办退休手续等。年底,全县54处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2003年8月,全县12处乡镇成立了劳动保障所,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县、乡、村劳动力市场网络体系。
2002年,全县就业再就业工作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了10多个配套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面向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再就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税费减免工作。据2005年底统计,累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1万多人次,为2000多人办理了事务代理,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2000人左右。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200多本,有100多名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就业援助走上了就业岗位。

劳动合同

全县自1987年开始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对新招收的城镇合同制职工实行签订劳动合同制度。1993年,经试点后,在全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全面推广签订全员劳动合同(包括企业计划内临时工)。次年,将签订劳动合同推行至乡镇企业职工。1996年起,全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开始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至2005年底,全县有95家企业、22410名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备案8份。

职业培训

1988年成立五莲县技工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工作,到2005年底,共培养中级技术工人达8600余人次,高级技术工人1500余人次,技师1400多人次。20世纪80年代末,大兴企业在职培训之风,部分行业系统及企业建立了职工学校,截至2005年,全县企业职工学校尚存28家,累计培训在职职工10万余人。自1999年劳务合作办公室成立到2005年底,共培训农村外出务工人员5000余人次。

职业技能鉴定

20世纪90年代初始,全县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逐步展开。2003年起,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了日照市首席技师、有突出贡献技师、技术能手选拔评审工作,至2005年,全县评选出日照市有突出贡献技师3人、日照市首席技师1人,分别享受市政府津贴。鉴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9277个,评聘技师1700余人次、高级技师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