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机构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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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机构编制管理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正局级),与县人事局合署办公,编委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局长兼任。1997年开始,县编办不再单独定编,增设专职副主任1人。

1993年机构改革

1993年,县、乡行政机构改革,县级党政机构设置31个,其中,县委5个,县政府26个;按党章、宪法及有关规定设置机构7个、群众团体3个;另按上级有关规定设置机构2个。县级党政机构编制650个,乡镇党政机构编制665个。同年开展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保留了70个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其中,副县级1个,正局级14个,副局级55个;撤销6个事业机构,其中,正局级4个,副局级2个;由事业转为企业的3个,其中,正局级2个并改名(县供销社联合社改称县供销集团总公司,县经济协作办公室改称县经济技术协作集团总公司),副局级1个;新设事业机构3个,其中,正局级2个,副局级1个。

1997年“三定”

1997年,对县直46个部门进行了“定职能配置、定人员编制、定内设机构”的“三定”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职责重新进行了界定。县直党政机构核定(公、检、法、乡镇除外)行政编制702个,理顺内设机构20个。县公安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定编155人(不含武警现役编制),县人民法院定编98人(含基层人民法庭),县人民检察院定编67人(含税务检察室和洪凝检察室)。乡镇按人口多少分为三类,一类乡镇党政群机关定编不超过38人,二类乡镇不超过30人,三类乡镇不超过23人。

2002年机构改革

2002年5月,县、乡机构改革,对县、乡党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作了重新调整。县委机构设置工作部门7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县政府工作机构由原来的33个精简为23个,精简了226%。精简后,县直党政群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机关)行政编制503人,政法专项编制356人。其中通过提前退休、离岗待退等方式精简行政在编人员175人,精简率为11%。
各乡镇党政机关统一设置3个股级行政工作机构: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农业、林果、民营经济管理、文教、城建5个助理员。乡镇团委、妇联、人武部维持原状。各乡镇统一设置8个股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站所:财政所(与农村养老保险所合并)、计划生育服务站、经管站(与农村财务专业化管理办公室合署)、水利站、土地矿产管理所、农业技术服务站(与农业机械管理站合并)、文化广播站、林业站。对其他自收自支的畜牧兽医站、建设服务站、劳动服务站、种子站等事业站所,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予以调整、理顺、转体。乡镇行政编制由原来的806人精简为450人,精简44%;精简人员270人,乡镇行政编制空缺106人。乡镇事业单位由改革前的每乡镇12个精简为8个,乡镇财政供养事业人员由1083人精简为845人,精简22%;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由170人精简为128人,精简25%。

中小学编制核定

2002年,省政府批准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为4018人,其中高中学校537人,初中学校2058人,小学学校1423人。按照统筹兼顾、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三个学段调剂使用。按学段划分,高中学校分配总额812人,初中学校分配总额1399人,小学学校分配总额1807人;按县直和乡镇划分,县直学校分配总额1303人,乡镇学校分配总额2715人。

2005年县政府机构调整

将县发展计划局改组为县发展和改革局,撤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其职能划归发改局。将经贸局承担的需报上级审批的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划归发改局,将发改局承担的管理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及配额和经贸局承担的编报和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能划归外经贸局。将安监局由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使用行政编制。将县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上述调整,县政府设置县政府办公室和工作部门共2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