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工资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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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工资与福利

工资

1993年,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级工资制,工资构成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不同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不同类型执行不同的津贴标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工资构成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在工资改革的同时,从1993年开始,建立了正常的工资晋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考核连续两年成绩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鉴于机关事业单位津贴项目较多、不便管理的实际,1998年1月开始,对津贴实施简化归并,统一称为地方福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4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200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基本工资的15%发放住房津贴。

福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另外还有节日假、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因公负伤后,可享受病假待遇;因公致残的,根据残废程度和工作年限,分别享受病假、退职、退休待遇。牺牲或病故后,发放丧葬补助费500元,并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工资。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发放生活困难补助,从2005年开始,遗属补助标准不再区分户口性质,统一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