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康复就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b2&A=3&rec=431&run=13

第二节康复就业

残疾人康复

1992年3月,五莲县人民政府抽调68名县直机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残疾人调查摸底工作,共调查核实出各类残疾人19699名,占全县总人口的384%。其中肢体残疾6885人,视力残疾2108人,听力残疾2544人,语言残疾622人,智力残疾865人,精神残疾2154人,多重残疾4521人。根据调查情况,制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规划,开展了白内障复明、儿麻矫治、聋儿语训等康复工作。至2005年12月,全县已有2340名白内障患者通过手术复明;98例儿麻患者通过矫治功能得到恢复;138名聋儿通过语训进入了普通学校就读;62名弱智儿童参加训练后生活自理。2000年至2005年,全县免费为贫困残疾人赠送轮椅120辆、安装假肢68例、赠送助听器116个。2003年3月,县残联成立了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至2005年12月,共为残疾人提供各类用品用具860件。2004年5月,五莲县首次开展了全县精神病患者专项普查防治工作,共普查出精神病患者2754人,并进行了防治,防治率为89%。
1993年,县残联被山东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授予“残疾人三项康复先进单位”。

残疾人劳动就业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鼓励自谋职业的方针。集中就业就是各类福利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集中招收残疾人就业。至2005年12月,五莲县有福利企业17处,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276名; 医疗按摩诊所4处,安排残疾人15名。分散就业就是机关、团体、企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1999年,五莲县人民政府第3号令出台了《五莲县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定》,要求五莲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必须按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至2005年12月,五莲县共分散按比例安置426名残疾人就业。2004年,五莲县人民政府莲政办发[2004]61号文规定,五莲县属地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局代收;全额财政拨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财政局代扣。五莲县委、县政府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2002年,莲政发〔2002〕24号文制定了残疾人个体从业优惠政策,使残疾人个体从业人员大幅度增加,至2005年12月,五莲县残疾人自谋职业2800人,他们主要从事电器维修、服装制做、小商品经营、医疗按摩、饮食服务、特种家禽养殖和农作物种植等工作。2005年,全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了80%以上。
2001年被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授予“全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