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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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政策法规

生育政策
1989年后,五莲县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在农村对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妇,女方年满30周岁,经本人申请,县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对计划内一胎、二胎实行“生育证”管理制度。
1996年10月14日,执行新《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对农村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者,按上年度全县人均收入的30%,交纳二胎社会抚养费,2002年10月停止交纳。对严重违法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9月28日新修正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对一胎生育取消生育证,改为发放《生殖健康服务手册》。“非转农”家庭申请生育二胎,必须符合条件。2002年4月,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计划生育育龄夫妇的四种节育手术实行免费。
晚婚晚育
1989年至2003年,全县晚婚晚育率在95%左右。晚婚晚育者,城镇人口增加婚假2周,产假2个月;农村减免一年义务工。2003年10月1日,国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鼓励提倡晚婚晚育,不作为硬性指标,全县晚婚晚育率下降近20%。为提高晚婚晚育率,在保留原先的奖励政策基础上,县、乡镇均制定奖励办法,从2002年9月28日后,城镇人口晚育者增加男方护理假7天。
独生子女优惠
1989年至1996年10月,独生子女奖励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规定城镇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农村在划分宅基地、责任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家庭5元的奖励费,到14周岁止,费用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承担;农村也可用土地、山场代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5%的退休金(100%的不加发)。
1996年10月14日,按新颁布《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不得低10元,对终身只要一个女孩的实行重奖。1996年11月,全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调整为每月10元,2001年10月,对报名终身只要一个女孩的父母,落实双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002年9月28日,按修正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的退休金,对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日照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给予一次性养老补贴。
奖扶政策
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进行救助的意见》,从2004年1月1日开始,五莲县实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凡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男年满55周岁或女年满50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病残,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规定的一、二级鉴定标准,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男年满55周岁或女年满50周岁,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救助金100元,终身享受。父母双亡,其独生子女年龄不满16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救助金100元,到16周岁为止。2004年全县落实救助45人,2005年落实救助47人。
从2005年6月开始,每年对农村独生子女和两个女孩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凡达到60周岁的,全部办理奖励扶助手续,每人每月发给60元的奖励扶助金,终身享受。2005年办理奖励扶助95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