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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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价格管理

1989年,全县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统一价格;对火柴、糖实行统一最高限价。计划外黑色、有色金属实行最高限价,对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采取优惠措施。1992年,放开大部分商品和劳务价格的定价权限,由企业自主定价。制定了关于促进对外开放的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价格自主确定。高新技术产品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1993年,执行省政府《关于贯彻〔1993〕60号文件,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计划内化肥、柴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价格,计划外一律不得突破省内统一最高限价;统配农药及农膜严格执行省定价格。1994年,根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粮食、食油、肉、糖、民用燃料、教育收费、医疗收费、托幼收费和房租19类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监审,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

商品价格

农产品价格 1989年,对农产品价格以控为主,调控结合。一方面,加强价格调控,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一是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二是强化对部分商品价格的监管,实行提价申报、最高限价和专营制度;三是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粮食、化肥、农药、猪肉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四是强化价格基础工作,加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和法制建设。另一方面,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不失时机放开价格,调整结构,进一步推进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期间适当缩小了“双轨”价差,全面提高了钢材、有色金属等重要生产资料的计划价格,放开了粮食销售价格,多次提高棉花、原油、统配煤炭、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产品价格。
1992年,改粮食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适当提高粮食定购价格。1998年,粮食定购价格和定购以外的余粮实行政府指导价,供应价全部放开。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放开棉花收购价格。2001年,国家下放蚕茧收购价格权限,执行省级政府定价。
五金交电、百货文化品 1990年,全县扩大五金、交电、化工、百货、文化产品地区差价。省内产品五金、交电、百货、文化产品为5.5%,省外邻近省、市产品第一道流通环节为6%,其他省市第一道流通环节为7%,第二道流通环节为4%。
化工产品 1990年,省内化工产品为45%,邻近省市化工产品第一道流通环节为5%,其他省市化工产品第一道流通环节为6%,第二道流通环节为4%。
棉纺织品 1989年,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下发《整顿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规定省外棉纺织品以产地批发价为基础加45%的地区差率,再以二级批发企业的批发价格为基础加5%的地区差率,制定县级公司的批发价格和商业批发企业内部折扣率;产地批发企业调给销地批发企业的省内棉纺织品倒扣4%,二级企业调给县公司省外棉纺织品,按二级批发企业倒扣3%制定县公司批发价格。1990年,省内外棉纺织品销地市场地区差率统一调整为5%。
成品油 1992年,恢复农用柴油城乡差价,县以下基层供销社经营的计划内平价柴油,按进货地批发价格加定额运杂费和批零差率定价。距进货地10公里以内的同价,10公里至25公里的每公斤加价2分,26公里以上的每公斤加价4分。计划内议价供应的标准油品70号汽油批发价1233元/吨;0号柴油批发价1089元/吨,批发价限价1105元/吨;灯用柴油批发限价1160元/吨,其他规格油品价加品质差率制定。
1993年,除农业油外,成品油计划内多种价格并轨,实行统一价格,即70号汽油批发价1570元/吨,0号柴油批发价1430元/吨,灯用煤油批发价1445元/吨,其他油品加质差率制定。农用平价0号柴油(标准品)批发价590元/吨。
1994年,成品油计划内外价格并轨,执行省定统一价格,标准品70号柴油批发价2656元/吨,零售价2789元/吨;0号柴油批发价2207元/吨,零售价2339元/吨;灯用煤油批发价2301元/吨,零售价2655元/吨;灯用煤油批发价2405元/吨,零售价2549元/吨。1998年,成品油零售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由中石油、中石化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公布的零售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制定具体价格。批发价由企业自主确定。
食盐 境内食盐价格实行国家定价。1989年,国家对食盐原盐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批发价352.80元/吨,零售价0.42元/公斤。县城(或进货地)以下农村市场实行城乡差价,距县城(或进货地)10公里以内的同价,10公里至25公里的每公斤加价2分,26公里以上的加价4分。1996年,国家对食盐价格再次进行调整,县城以下农村市场城乡差价执行原规定,至2005年未变。

食糖 1990年,国家调整食糖价格,规定食糖批零差率为13%。1992年,放开食糖价格,由经营企业自主定价。1994年,食糖批发和零售实行差率控制,批零差率为18%,1995年调整为20%。1996年食糖价格放开。

药品 1999年前,县内药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在购进价格的基础上,按西药顺加15%、中成药顺加16%、中药材顺加35%制定零售价格。2000年,国家改革药品价格政策,国家定价药品只限于国家医保目录内的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在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内自主确定价格。
煤炭钢材 1988年至1991年,国家三次提高煤炭价格。1993年国家放开煤炭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1993年,钢材是计划内外双轨制价格;1994年,国家只对10种钢材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其他品种钢材价格放开;1996年,钢材价格全部放开。
化肥农药农膜 1997年,化肥是计划内、计划外两种价格;1998年,化肥零售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1995年前,统配农药、农地膜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1996年后,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

水电价格

电力、自来水价格属垄断行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主管部门多次对电力、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

饮食业价格

1996年前,饮食业价格采取控制毛利率、差价率的办法,菜肴毛利率为35%,酒水、饮料、卷烟差价率为40%。1997年,饮食业价格实行等级管理,按特级店、一级店、二级店、三级店采取不同的毛利率、差价制定价格。2001年,饮食业价格放开,由经营者根据市场自主确定。

价格听证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