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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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消费者权益保护

1989年7月,县消费者协会成立。是年受理消费者投诉,共受理群众投诉11件,解决投诉10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500元。1990年,宣传贯彻《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为群众提供咨询5100余人次,受理群众投诉200起,挽回经济损失5万元。1991年,在18个乡镇成立消协分会,在全县设立消费监督站,在10个大公司配设消费监督员,印发消费知识宣传材料9000份,受理处结消费者投诉220件,挽回损失302万元。1992年,受理处结家电投诉42件,家用机械类投诉54件,日用百货类99件,食品类投诉81件,接待群众来访咨询750人次。1994年,受理投诉案件176起,挽回经济损失821万元。1996年,有10名女个体会员被授予“巾帼岗位明星”称号,城区个体私营业户为治河工程捐款4.5万元。受理投诉228件,挽回损失19.9万元。26个企业被评为市、县消费者满意单位。1998年,受理投诉431件,挽回损失3401万元。2000年,评出市、县级“消费者满意单位”20个。提供咨询5500人次。受理投诉案件400起,处结率100%。1999年,开通县内“12315”投诉电话,发展消协会员2000个,受理各类投诉34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万元。2004年,受理投诉、申诉1700起,挽回损失200万元。2005年,“12315”网络进农村,进企业,在各乡镇驻地和较大村庄设立152个“12315”申诉举报联络点。初步构建了“横到边、纵到底、上下联动、内外联合”的三级申诉举报体系。接受咨询9200人次,受理投诉、申诉2820起,挽回损失800万元。全县新增省级“消费者满意”单位4家,市级23家。县消费者协会被省民政厅评为先进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