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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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经济合同管理

合同鉴证

1987年,实行《法人受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书》签订经济合同制度,签订合同120400份,金额60333万元。1989年,签订合同131033份,金额67359万元,履约率98.8%;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79份,金额为1157.4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6万元。1995年,鉴证合同3293份,金额11781万元;检查各类经济合同590份,金额1551万元;查处违法合同13份,金额293万元。1998年,鉴订各类经济合同8333份,金额32500万元;检查各类经济合同17155份,金额23117万元。2002年,鉴证经济合同400份,金额2429万元;实施“合同解忧”工程,对全县经济合同的签订、履约情况进行了大检查,共检查鉴证合同613份,为企业办理抵押合同登记36份,为企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75万元。

合同仲裁

1989年,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45件,争议金额9184万元。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不再受理和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仲裁工作由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办理。当年底,共仲裁经济合同1941起,争议额9991.8万元。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

1989年,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评选活动,时年认定125家企业为省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996年为126家。1997年,有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8家,市级75家。1999年,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70家,市级8家。2001年,认定省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55家。2003年共有43家。2004年,争创省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38家。2005年,新增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