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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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经济技术开发区

1992年5月,五莲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成立,为正科级单位,是县政府对开发区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为吸引更多的外商、外地企业和个人来五莲县投资,加快全县工业的科技进步,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建立五莲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五莲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意见》,规定了该开发区的地理位置、入园项目和投资范围、领导与管理。
开发区的地理位置:位于县城东北部,面积100万平方米。
入园项目和投资范围:凡进入开发区的项目,必须是“三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或填补五莲县工业空白的项目及有关的配套项目。
入区投资方式:可以是独资,也可以是合资或股份制。
入区投资范围: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县内外的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
县委、县政府同时制定了《建立五莲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税费收缴管理办法、金融信贷和出口创汇管理办法、劳动人事和户籍管理办法、土地管理办法。

税费收缴管理办法

1.开发区内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商业网点配套费。
2.开发区内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对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在沿海开放区和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选择享受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3.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开发区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定,在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的基础上,享受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4.外商兴办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15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石材、果品加工企业可放宽到20年。
5.外商以租赁的方式向开发区提供的设备所得的租赁费,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减免10%的税收所得税。
6.外商投资的企业,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7.开发区内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列入县以上新产品试制计划的,产品属县、市、省、国家级的,分别减免3至5年产品税或增值税,石材或果品加工企业再减免2年。
8.开发区内企业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教育附加费、工商管理费及各种行业管理费。

土地管理办法

1.开发区所需土地以低于现行价格征用,差额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规定予以弥补。
2.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由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人签订合同办理,出让年限由管委会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
3.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可以转让,但必须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目标。
4.经出让或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向国内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抵押,也可以用于其他债务抵押。
5.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全部基础投资设施及地面建筑物由开发区管委会无偿收回,并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
“强化基础引项目,引进项目促发展”,成为开发区发展的指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开发区实现了水、电、路、汽、通讯和地面“五通一平”,为企业进园区提供了良好的硬环境,增加了开发区的吸引力。从1992年到1997年,共引进企业18处,其中外资企业一处,企业总投资2.09亿元,利用外资1130万美元。开发区内已形成玻化砖、石材、五金机械、制药、食品五大系列产品,1997年,全开发区完成产值1.28亿元,实现利税1250万元。